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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我们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必为的特殊作为义务且有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但其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该义务,从而损害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与责任尚未理论化、制度化、法律化,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难,责任追究更难。目前,人们寻求救济的主要途径是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的责任主要是国家赔偿。但这二者皆针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则难以获得救济,故此二者是研究中的难点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应立足于我国国情、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救济中的作用。行政不作为责任中的难点是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和行为责任者的责任追究问题,本文明确划分了不同的行为责任者并重点研究了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