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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是在民主革命时期干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1)管理对象庞杂,“国家干部”概念模糊,缺乏科学分类;(2)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严重阻碍人才成长;(3)管理权限过分集中,责权分离,管人和管事相脱节;(4)管理制度不健全,用人缺乏法制,主观随意性大。我国自1993年开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另一方面实现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国家公务员制度带来了一套全新的理念、技术和组织。考察公务员制度的起源,我们就可知道:创设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打破封建的以人身依附和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官僚”制度和关系。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和市场化构成了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条件和背景。在我国,由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时间还不长,尚有许多与民主化、法治化和市场化趋势不相适应的地方,有待改进和完善。 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公务员个体作为劳动者也必然成为人权保障的对象。另一方面,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或者说在整个公务员关系存续期间,都必然会涉及到对公务员权利的保障问题。为公务员权利提供全面的保障和救济,其实质就在于要将全部公务员管理行为都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中去。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民主和法治成为我们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基本价值取向,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可能也不应当独处其外。公务员个体作为劳动者当然享有一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完全有可能受到侵害,理应得到全面的保障。此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引入新的理念和技术并建构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是一个不可遏止的趋势。 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前言简述了本文的主题和作者在写作中的基本思路。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涵义、原则和功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涵义,是指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给与补救的法律机制的总称。公务员权利救济所应遵循的原则有: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救济途径和方式适当原则、行政救济优先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