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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世界政治民主化、社会法治化的不断增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已经成为世界行政立法程序的主流之势。我国也顺应时代之潮流,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加以借鉴,初步建立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这不但可以为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和科学性提供理论依据,也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内在要求,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立有利于增强行政立法在公众中的可接受性,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践中,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面临许多问题,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导致无具体操作性可言。还有就是因为行政立法信息公开性不足,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更糟糕的是,听证程序形式化严重,导致公众真实的意愿难以反应到行政立法过程中。要结合我国国情,逐渐解决以上的问题。本文主题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研究,总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分析了行政立法和公众参与制度的涵义,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并严格界定其范围。指出行政立法是享有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并按法定的程序来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公众是指特定利益将受到行政立法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群体,并将专家排除在此处“公众”之外,紧接着,指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即其实民主理念在行政立法中的体现,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然后指出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首先有利于增强行政立法在公众中的可接受性,有利于防止因行政立法产生的部门化倾向,从现实意义上来说,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经验,例如,美国的“通知——评论”程序,英国的咨询程序等,并指出其合理之处,剖析其原因,最后结合以上分析,指出其可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落实到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现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公开性以及形式化严重。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一些思考,建立我国特色的行政立法的公众动议制度;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增强开门立法的实效性,并完善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