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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我国隐私权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从此,一直以来作为其他人格权“寄生物”的隐私权,终于成为了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脱离了“寄生物”的命运,并单独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但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形成,立法规定不完善、不明确,民众对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依旧很模糊,对隐私权的认识也很不充分。举例来看,当“一米线”制渐渐走入各大银行,所谓的“文明观念”却并未真正地深入人心。在没有专人看护的情境下,“一米线”形同虚设。而“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课题组问卷的调查结果则显示,在回答“如果他人宣扬你不愿他人知道的情况时,会不会影响你的生活”的问题时,仅仅有10.1%的接受调查者回答“影响较大”;“有些影响”的最多,是到35.4%,大概占接受调查者的1/3;24%的接受调查者认为“影响不大”;12.5%的接受调查的者回答是“没有影响”;“说不清”的还有一部分人。这也让我们清晰地看到,我国民众对于隐私权的了解和现代隐私权观念的建立或许还需要较长时间。隐私权尚且如此,那么公众隐私权作为隐私权下的一个分支,对其的法律保护更不用说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众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所以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度也是与日俱增。伴随这一现象产生的是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纠纷日益增多。一边是传媒业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和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对公众人物的消息进行报道,另一边公众人物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对公众予以隐瞒,于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出现了冲突,这种冲突只有使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和平衡。社会上严峻的形势要求必须加快我国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典型案例介绍。从世界公众人物英格兰著名足球明星贝克汉姆夫妇诉“世界新闻报”的案例入手,对案例所蕴含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剖析,从对案例的分析中引出如下问题:公众人物隐私权要不要保护?保护的范围又是什么?媒体对公众人物隐私的报道底线究竟在哪里?法律为什么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进行限制?作为公众人物的官员其财产要不要公开等问题。第二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本部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上做了具体深入的分析。首先对公众人物和隐私权分别作了界定,然后论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隐私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有了隐私意识就最终产生了隐私权。法律意义上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是近代以来的事。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当然是需要保护的。公众人物作为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法律主体,其隐私权又有很多与普通人隐私权不同的地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来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这时公众人物隐私权既需要保护,同时又需要做出限制的重要的原因。第三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依据和原则。首先从法律和现实两个角度论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极其必要的;其次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同时也需要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给予一定的限制,主要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与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进行平衡等三方面的需要;最后,主要论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和限制的原则,主要有: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人格尊严受保护原则;公众合理兴趣原则;事业相关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第四部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构想。该部分首先提出了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其次在此基础上结合前文的论述对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以试图完善我国现行的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