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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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信息资源的利用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平衡成为了难题。匿名化制度的出现缓和了这一紧张现象,经过处理后的匿名信息在发挥数据流通效用的同时也防止了个人被识别的风险。但关键问题是,匿名化的处理过程会在何时完成?符合何种要件才会被视为有效匿名化?这就涉及到具体的匿名化认定标准的认定。这一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匿名化制度的前提要件。为此,本文将分别从我国匿名化标准的现状、匿名化标准的漏洞、域外国家的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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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信息资源的利用与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平衡成为了难题。匿名化制度的出现缓和了这一紧张现象,经过处理后的匿名信息在发挥数据流通效用的同时也防止了个人被识别的风险。但关键问题是,匿名化的处理过程会在何时完成?符合何种要件才会被视为有效匿名化?这就涉及到具体的匿名化认定标准的认定。这一问题的解决是适用匿名化制度的前提要件。为此,本文将分别从我国匿名化标准的现状、匿名化标准的漏洞、域外国家的实践经验以及匿名化标准重塑这四个部分具体论证与说明。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现有立法中匿名化的概念与认定标准。本文以匿名化制度为研究目标,因此明确匿名化的概念是研究前提。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曾出现过假名化、去标识化、去身份化这些与匿名化意思相近的概念,有必要明晰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立法上有关匿名化标准的规定可以归纳为四类,这四类标准均以《网络安全法》所确立的“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以及“不能复原”这两个要件为核心。不同的是,部分法律法规增添了“合理”、“关联”等限制性因素。语言表述上的细微差别会使匿名化的判断结果存在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存的匿名化认定标准予以梳理。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匿名化认定标准在立法和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在立法层面,由于我国尚不存在一部单独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匿名化认定标准呈现出空缺化、非强制性、不统一的特点。在理论层面,在“无法识别特定个人”这一要件上,存在识别主体与识别方法要素存在欠缺,识别对象究竟是身份还是个人也难以定夺。在“不能复原”这一要件上,由于再识别风险的存在,几乎不存在完全无法复原的匿名信息,这一过于严苛的要件在学界中引发了匿名化失败论与匿名化保留论的争议。最后,不仅在立法上匿名化与个人信息的标准存在不统一的现象,在实务上匿名信息与个人信息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匿名信息很容易因识别到特定个人而转变为个人信息。第三部分论述了域外国家在匿名化认定标准上的立法经验。本文利用比较分析方法分别总结和分析了欧盟、英国以及日本所采取的匿名化认定标准。比较而言,欧盟出于对个人人格利益的考量确立了一种较为严格的“所有合理可能性”标准。英国基本上延续了欧盟在GDPR中确立的标准并创新性地提出了“有心侵入者审查”制度。日本立法在认定标准的表述上与我国相差无几,但其通过官方文件明确了匿名化以个人信息处理事业者为判断主体,以一般人、一般事业者应有之知识和技术能力为判断基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各具特色,尤其是在识别主体、识别方法、识别客体以及是否应当保留原始数据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它们在匿名化认定标准上的探索为我国的立法提供了前车之鉴。第四部分基于匿名化认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重塑这一标准。当下,中国境内外的数据流通愈发频繁,我国的匿名化认定标准亟待进一步完善。在立法形式上,我国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完善立法的顶层设计,为匿名化的认定标准提供指引。在实质内容上,应当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构建我国的匿名化标准体系。在静态层面上,仍需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与“不能复原”作为匿名化的核心与底线,但应当填补无法识别个人标准中缺少的元素并对不能复原标准进行重新解读。应根据公开范围确定识别主体、确立识别方法的合理可能性并明确身份和行为都是识别客体;应在肯定再识别风险的前提下,借鉴日本模式提出相对主义的无法复原标准。在动态层面下,匿名化有效性的认定应当摆脱二分法的固化思维,将场景理论引入到匿名化认定标准中来,明确匿名化的有效与否的认定应当在具体的场景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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