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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将决定着继承人的继承顺位及继承份额等与继承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继承的法律适用以专章作出了规定。它虽能在某种程度上为我国法院处理跨国继承案件提供法律适用的指引,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立足立法文本,通过对涉外继承立法的全面剖析,提出了立法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文章内容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涉外继承冲突规范立法演变的概述及对新旧涉外继承冲突规范关系的梳理,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现行有效的涉外继承冲突立法其实完全可以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的规定概之。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涉外继承冲突规范的评析。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的方法被排除,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被引入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涉外法定继承采取的是否为传统意义上的区别制原则以及涉外遗嘱继承中遗嘱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是否采同一制原则受到质疑,遗产管理等事项的含义不明且缺少时间点的限定。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涉外继承冲突规范重构的理论反思,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对涉外继承冲突规范价值取向的探讨,应以实体正义为导向努力寻求其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契合点。第二方面是对法律适用原则的论述,在未来涉外继承立法中,应尽量采同一制原则。第三方面是对法律选择方法的讨论,应在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过程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以普遍利益分析方法取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第四方面是对反致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阐述,应在涉外继承准据法的选择过程中充分发挥反致制度的积极作用,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并加以适当限制。第四部分是我国涉外继承冲突规范的具体重构,应设置继承准据法与遗嘱准据法并存的二元立法体例,并单独对无人继承遗产的确定与归属和遗产的清偿、分割与转移规定法律适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