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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发展,公司作为最基本的市场活动主体,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公司资本被人们形象地比喻成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不仅是公司日常运作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而现实生活中,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所为的一种违法行为。实践中,违法股东往往使用多种隐蔽的方式、手段抽逃其出资。通过对现行公司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整理与解读,可以发现,我国立法侧重于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在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上仍有许多待完善之处。立法在此方面的模糊,为抽逃出资股东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无法保障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所以,股东抽逃出资构成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害。对此责任的追究,应坚持严格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诚信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设立时,股东签署的在各股东之间具有契约性质的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抽逃出资股东对诚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强制实际履行等。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公司中、小股东普通的抽逃出资,要求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严重抽逃出资,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为体现法之公平、正义理念,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立法引入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要求违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