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案簿》档案涵盖了吧城华人近两个世纪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研究吧城华人社会史不可多得的第一手珍贵资料。在吧城,华人享有相对自治权,实行甲必丹制度,由华人自行管理内部事务,一般行政事务、民事诉讼和轻微刑事案件均由吧国公堂独立审理和裁决。不过,这种自治权是在荷印公司控制下的相对自治,并在荷兰殖民统治时期被逐渐限缩。第一章阐述了作为吧城华人自治基础之一的吧国公堂的机构性质和权限演变。荷印当局任命华人首领,通过吧国公堂自行处理华人内部事务,且以唐人习惯法为主要参考依据;但同时,公堂并非对所有事项均享有自治权,且在殖民统治后期,吧国公堂的自治权在司法权限、司法程序及法律适用上均发生了变化。第二章选取了公堂自治权范围内的遗产继承事务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唐人规例和荷印律法在吧城华人遗产继承中的适用。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除非荷印律法有特别规定,主要参考唐人规例,而且后者占支配地位。唐人规例的适用主要体现在继承资格与继承份额两大方面,前者为区分过继子、明婚之子与偏房之子,以及女性的继承地位;后者体现为过继子、明婚之子及偏房之子因身份不同而获得不同继承份额。而荷印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遗嘱继承优先原则”、“重视证据在遗产继承中的作用”两个方面。虽然唐人规例和荷印律法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两者互有冲突,但也并非不可调和,在吧城华人遗产继承领域并行不悖,而且运行得很好。这种互相借鉴的过程在跨区域遗产继承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第三章试图从文化角度,解释唐人规例和荷印律法在遗产继承方面做出的不同规定,并以遗嘱继承为分析对象。唐人规例作为中国传统继承法的域外适用,重身份而轻财货的继承法特色是受到宗法制度影响的结果。家产是一种同居共财关系,所有权归属于属于整体意义的家,家长不得随意处分,这区别于受到西方继承制影响的荷印律法。西方继承制以个人财产制为基础,个人对其合法财产享有自由处分权,他人不得干涉,在该法律体系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