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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但录音制作者邻接权没有跟上步伐。录音制作者作为传播者中的“生力军”,为作者、社会公众、音像行业,乃至整个著作权制度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完全有理由要求法律赋予其适当的邻接权。最近几年,我国音像行业是一年不如一年,对比分析发现原因之一就是,录音制作者自身实现已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受阻;原因之二就是,录音制作者应有权利未被法律所赋予承认,损害了公平正义、破坏了利益平衡。当今我国广播组织经过转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在借鉴其他地域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录音制作者已有邻接权利,并及时增设录音制作者“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以使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能够适应数字化环境及全球经济一体化。文章行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为录音制作者邻接权概述。这一章首先认识了录音制作者,其后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方法论述了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及其与著作权的关系,再接下运用法哲学、价值、法经济分析方法论述了录音制作者邻接权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我国录音制作者邻接权现状及完善的紧要性分析。分析讨论了录音制作者已有的四个权利及其它们在数字化时代受到的冲击,及实证分析音像业受到的挑战冲击。接着论述了录音制作者对作者、社会公众(使用者)的重要性以及对音像业的促进作用。第三章为比较法分析。对比分析了不同法系、国际条约、不同国家及地区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规定。分析出我国录音制作者缺少“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章为完善我国录音制作者邻接权的建议。这部分主要是分两方面来论述的,第一部分是针对第二章已有权利受到的挑战而提出的对策;第二部分是论述增加“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附随第三部分以维护录音制作者的邻接权,最终完善录音制作者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