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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将其所要发展的法治理论称为权利法治观。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体现在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他的权利理论为其法治观提供了保护个人权利的实质要求,整全性理论为其法治观提供了理想价值,而德沃金后期对于人性尊严的论述将权利保护的根据指向人性尊严这一概念,从而将权利法治观扎根于人性尊严。
按照塔玛纳哈对法治理论所作的区分,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是一种实质法治观。实质法治观可以分为由薄弱到浓厚的三种类型,最薄弱的法治观包含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更加浓厚的版本则将维护个体所具有的人性尊严纳入其中。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即经历了从权利到人性尊严的发展,从而完成了由一种薄弱的实质法治观到浓厚的实质法治观的转变。
德沃金在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利》中完成了其权利观法治观的奠基。其中德沃金从对法实证主义以单一的形式判准鉴别法律规则的质疑出发,指出实证主义的观点忽视了规则以外的规范,即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政治道德原则在内容上必有重叠,因此必须采用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判准。在完成了法律原则理论的阐述后,德沃金提出了其核心观点——权利命题。权利命题在裁判理论的实践表现为法官必须对两造递交的权利进行判断,裁决其中有无值得法律保障的权利。在疑难案件中,无可适用的既有法律规则,当事人也依然可能享有获得胜诉判决的法律权利,法官应当根据原则论据做出裁判,因为原则论据是确立个体权利的论据。另外,法律原则具有分量的向度,法官在适用原则论据时,不可避免会进行价值判断。
权利命题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裁判理论中,还体现在公民所享有的道德权利。德沃金论证了当政府漠视公民的权利或法律否定权利时,公民享有的对抗政府以及不服从的一些基本道德权利,这样的道德权利与法律的有效性相关,同时警示政府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法律。
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具有保护个人基本道德权利的内涵,德沃金在其理论进路中以个人获得平等关怀与尊重的价值作为其权利的道德基础,至此其权利法治观已经成为一种薄弱版本的实质法治观。
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展现了一种整全性的法律概念观,并以此作为权利法治观的理想价值。德沃金认为,整全性在证立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时,具有优于其他几种理论的论证的力量,他从社群的义务的角度出发,将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证明扎根于社群成员之间平等关怀的义务,而只有拥护整全性理想的原则社群才会负有这样一种平等关怀的义务,由此完成了整全性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证立。而整全性所要求的原则社群负有的平等关怀的义务,佐证了德沃金将获得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作为基本道德权利之核心的原因。并且整全性所要求的贯穿立法与裁判的建构性诠释,不仅解释了裁判中法官确认法律权利的过程,还解释了立法的建构性诠释将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的过程。由此,整全性作为权利法治观的理想价值,使权利法治观更加融贯与体系化。
关于德沃金的理论中如何将权利法治观扎根于人性尊严,有两种理论进路。第一种进路探讨人性尊严如何构成道德权利的根据,第二种进路将保护人性尊严作为权利法治观的实质要求。对于第一种进路,其论述材料主要来源于德沃金的人性尊严观念。其中于柏华的理解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他通过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中对伦理与道德所作的区分,建立二者之间的诠释性循环。随后通过德沃金对伦理的定义,将人性尊严加入了伦理与道德的诠释性循环。把人性尊严置于社群的背景下考察,道德的要求就展现为社群成员的彼此关怀。在人性尊严与彼此关怀的义务建立联系之后,藉由整全性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证立过程,人性尊严便能够诠释性地构成道德权利的根据。另一种可能的方案是采用人性尊严二原则在《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的另一种表述,这种表述的二原则分为内在价值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内在价值原则是个人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不可避免地需要诉诸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平等,于是这一方案似乎可以更直接地将人性尊严与社群成员之间平等关怀的义务连结,之后便可采取与之前相同的论证模式,这可以视为另一种方案。对于第二种进路,我们可以将德沃金对人性尊严的论述纳入其权利法治观提出的实质要求。通过将保障人性尊严作为法治的实质要求,我们可以发现德沃金的人性尊严观念不仅归属于个人,而且与道德权利及法律有效性密切相关。最终,将权利法治观成功地扎根于人性尊严,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完成了由薄弱到浓厚的转变。
按照塔玛纳哈对法治理论所作的区分,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是一种实质法治观。实质法治观可以分为由薄弱到浓厚的三种类型,最薄弱的法治观包含对个人权利的保障,而更加浓厚的版本则将维护个体所具有的人性尊严纳入其中。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即经历了从权利到人性尊严的发展,从而完成了由一种薄弱的实质法治观到浓厚的实质法治观的转变。
德沃金在其著作《认真对待权利》中完成了其权利观法治观的奠基。其中德沃金从对法实证主义以单一的形式判准鉴别法律规则的质疑出发,指出实证主义的观点忽视了规则以外的规范,即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与政治道德原则在内容上必有重叠,因此必须采用形式与内容的双重判准。在完成了法律原则理论的阐述后,德沃金提出了其核心观点——权利命题。权利命题在裁判理论的实践表现为法官必须对两造递交的权利进行判断,裁决其中有无值得法律保障的权利。在疑难案件中,无可适用的既有法律规则,当事人也依然可能享有获得胜诉判决的法律权利,法官应当根据原则论据做出裁判,因为原则论据是确立个体权利的论据。另外,法律原则具有分量的向度,法官在适用原则论据时,不可避免会进行价值判断。
权利命题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裁判理论中,还体现在公民所享有的道德权利。德沃金论证了当政府漠视公民的权利或法律否定权利时,公民享有的对抗政府以及不服从的一些基本道德权利,这样的道德权利与法律的有效性相关,同时警示政府认真对待权利,才能认真对待法律。
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具有保护个人基本道德权利的内涵,德沃金在其理论进路中以个人获得平等关怀与尊重的价值作为其权利的道德基础,至此其权利法治观已经成为一种薄弱版本的实质法治观。
在《法律帝国》中,德沃金展现了一种整全性的法律概念观,并以此作为权利法治观的理想价值。德沃金认为,整全性在证立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时,具有优于其他几种理论的论证的力量,他从社群的义务的角度出发,将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证明扎根于社群成员之间平等关怀的义务,而只有拥护整全性理想的原则社群才会负有这样一种平等关怀的义务,由此完成了整全性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证立。而整全性所要求的原则社群负有的平等关怀的义务,佐证了德沃金将获得平等关怀与尊重的权利作为基本道德权利之核心的原因。并且整全性所要求的贯穿立法与裁判的建构性诠释,不仅解释了裁判中法官确认法律权利的过程,还解释了立法的建构性诠释将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的过程。由此,整全性作为权利法治观的理想价值,使权利法治观更加融贯与体系化。
关于德沃金的理论中如何将权利法治观扎根于人性尊严,有两种理论进路。第一种进路探讨人性尊严如何构成道德权利的根据,第二种进路将保护人性尊严作为权利法治观的实质要求。对于第一种进路,其论述材料主要来源于德沃金的人性尊严观念。其中于柏华的理解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他通过德沃金在《刺猬的正义》中对伦理与道德所作的区分,建立二者之间的诠释性循环。随后通过德沃金对伦理的定义,将人性尊严加入了伦理与道德的诠释性循环。把人性尊严置于社群的背景下考察,道德的要求就展现为社群成员的彼此关怀。在人性尊严与彼此关怀的义务建立联系之后,藉由整全性对政治权力正当性的证立过程,人性尊严便能够诠释性地构成道德权利的根据。另一种可能的方案是采用人性尊严二原则在《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的另一种表述,这种表述的二原则分为内在价值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内在价值原则是个人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这一前提条件的实现不可避免地需要诉诸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平等,于是这一方案似乎可以更直接地将人性尊严与社群成员之间平等关怀的义务连结,之后便可采取与之前相同的论证模式,这可以视为另一种方案。对于第二种进路,我们可以将德沃金对人性尊严的论述纳入其权利法治观提出的实质要求。通过将保障人性尊严作为法治的实质要求,我们可以发现德沃金的人性尊严观念不仅归属于个人,而且与道德权利及法律有效性密切相关。最终,将权利法治观成功地扎根于人性尊严,德沃金的权利法治观完成了由薄弱到浓厚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