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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作为受害者,刑事被害人不仅遭受到身体和物质上的损害,而且往往承受着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给予恰当的定位,并对其权利予以切实保障,从法理角度来看,是法的价值的追求和体现;从人权保护上看,也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对人的尊严、价值的尊重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现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非常重视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并且正通过政策和立法来不断建立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就我国而言,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的模式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更多地考虑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但却相对忽视了被害人的权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的修正中,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现实的局限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的不甚完备,多年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刑诉法修正案。’该法在人权保障标准、犯罪控制能力以及提升诉讼效率等方面均有明显的突破,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中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几乎未加变动,被害人仍处在“被遗忘的角落”。2一个被遗忘的权利,总会在法律之外展现它的生命力。近年来,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害人越来越多,被害人提起的上访案在涉刑案件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高。3本文即以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现状为关注视角,由刑事被害人的界定及其权利的基本内容及价值来引起,通过从微观领域对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观察、分析,探讨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程序上和实体上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传统的影响、立法技术的制约、司法投入的有限、司法实践的阻却等四个角度来对地位现状之原因进行探究,并最终结合实践,提出落实被害人应然诉讼地位的现实路径。其中,文章注重从审判实务出发,尤其从落实法律文书中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这一独特视角,提出了探索性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