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冠疫情以来,世界各国联手合作、共同抗击疫情,但是部分国家种族主义、仇外主义却甚嚣尘上。以华裔、韩国裔、日本裔为主的亚裔美国人受到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的攻击,在社会中的生存环境逐渐劣化。随着各大社交网络平台使用人数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不断扩大,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呈现出政治性、多样性、匿名性、集群性的特征。各国对于社交媒体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国际治理合作共识正逐步凝聚。2019年,18位国家政要和8家社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冠疫情以来,世界各国联手合作、共同抗击疫情,但是部分国家种族主义、仇外主义却甚嚣尘上。以华裔、韩国裔、日本裔为主的亚裔美国人受到种族歧视和仇恨言论的攻击,在社会中的生存环境逐渐劣化。随着各大社交网络平台使用人数不断增加、涉及领域不断扩大,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呈现出政治性、多样性、匿名性、集群性的特征。各国对于社交媒体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国际治理合作共识正逐步凝聚。2019年,18位国家政要和8家社交网络平台代表共同签署了《克赖斯特彻奇倡议》,承诺采取更有力措施遏制社交网络平台上的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内容的传播。各国政府将如何在规制网络空间中的不当言论,各大社交媒体将采取何种措施进一步管控言论,成为我们应认真思考并探索的问题。关于社交网络平台的言论治理模式,多国实践表明多方合作是大势所趋。除了政府出台法律法规加以完善,还需要平台方运用技术手段提高内容检测能力,高效筛选不当言论。此外有关行业协会也应当加强规则制定,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打击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国家间也应当形成合力,就有关不良网络言论达成国际共识,各国加强合作,才能更好发挥多元治理的综合作用打赢网络言论治理的一场硬仗。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作为具有挑衅性和煽动性特点的言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各国基于各自国家的具体国情对其具体立法规制手段也有所不同。例如新加坡、德国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美国和韩国主要通过立法规制和技术监控等举措维护社交网络平台的健康环境;澳大利亚和俄国采用多方协作的手段共同加强网络管理;日本将法治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多元主体共同推进网络言论治理。本文以新冠疫情下社交网络平台存在的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为引,结合当前主要社交网络平台(如Facebook、Twitter与Youtube)的治理措施,对各国社交网络平台种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治理现状与立法规制进行基础性整理,以期获得对域外社交网络平台相关言论治理构成较为清晰的认知体系。同时,结合我国社交网络平台民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治理现状与相关案例,从立法规制、界定标准、划定主体范围、多元治理等方面进一步得出对我国社交网络平台相关言论监管治理的启示。
其他文献
文章介绍了我国噪声污染及和防治现状,梳理了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及带来的不利影响,围绕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源头治理、创新防治途径、加强宣传推广、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阐述了目前所取得的工作成效,汇总分析我国噪声防治领域尚存在立法较晚、监测手段少、存在执法难、职责划分不清、体制机制不全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
在这个公民权利意识不断高涨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选择积极维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其采取了较为激进以至于超过限度的维权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现象层出不穷,“过度维权”也随之成为一个备受热议的话题。过度维权并非是专门的法学术语,而是大众传媒对可能涉嫌违法、成立犯罪的维权行为的总称。其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客观原因认为自己有取得对方占有之财产的权利,采取手段过激或者要价过高的维权方式索要财物的行为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信息安全问题也逐步映入人们的眼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信息化环境下,个人信息已被赋予了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同样重要的地位,成为推进人们物质文化生活变迁的中坚力量。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在享受便捷生活方式的同时,个人信息频繁泄露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呈现出极为丰富的实践样态,成为当下令人们十分“头疼”的问题,亟需解决。为规制此类现象,《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起源于上世纪美国证券法领域,起初只是一项行业自律规范,逐渐发展为监管规则,再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随着我国金融风险防控意识的增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在我国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但是由于适当性义务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适当性义务制度还存在着理论基础薄弱、性质不清、内涵不明等问题,此外,违反适当性义务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存在很大争议,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
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获取和判断信息能力方面存在的差距,二者在实质上的地位并不平等,保险人往往在保险合同关系当中占据比较大的优势。除此之外,保险人出于利益驱动,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通过各种销售手段对投保人进行干涉和劝诱,使得投保人不能够在充分理性的状态下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时,由于人身保险受众相对比较广泛,同时人身保险中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长期保险产品相对较多,因此上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系因第三者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保险金后,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系保险法补偿原则的衍生制度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法起步较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现有立法存在不足,法律适用中也常见矛盾的判决。观察我国法律中所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不仅条文较少不成体系,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立法
现行宪法第43条明确将休息权确立为法定权利,随后立法机关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出台了与休息权有关的具体法律规范,确保劳动者休息权有法可依。在现实层面,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现状不容乐观,“996工作制”、“过劳死”等网络热词的出现挑战着法律的权威,特殊工时制度的实行更是将休息权保障的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高潮。我国对特殊工时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且散见于不同位阶的规范文本之中,各地适用特殊工时的尺度较为灵活随意
关联企业以企业集团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方面都具有独特优势,从而实现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目标,这种形式不仅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且并不违法。在社会经济持续增长与科学技术稳健进步的当代社会,关联企业的规模不断壮大,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关联企业之间往往会存在控制关系,当关联企业滥用这种控制关系、违背市场经济规则、进行利益输送时,将会严重地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这种情况下如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开放以及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层见叠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近年来逐渐呈上升趋势。虽然为了更好地规范违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不懈努力,但是目前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把握本罪的实质,审查不严,在司法实务中该罪兜底条款运用比率一直较高,在司法裁判中过渡依赖非法经营罪兜底项定罪的情形仍未消减,本
开设赌场的行为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得到了更为迅猛的扩张,网络开设赌场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犯罪形态,但是刑法的滞后性却导致难以对相关行为做出精准的处理。通过对网络开设赌场行为司法认定的研究,可以实现对这一行为更加科学的定罪量刑。在对司法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后发现,随着时间推移,有关于网络开设赌场行为的司法裁判文书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从司法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来看,目前对这一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主要围绕在网络开设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