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何有效应对各类公共冲突事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府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问题。本研究的核心旨趣就在于细致剖析公共冲突管理方式的发展与转变趋势、深入探索不同社会背景下冲突管理方式间的耦合模式及其特点,揭示耦合程度对管理方式与管理效果之间关系的复杂影响。当前公共冲突的管理方式,依据其实施是否具有强制性,大体可归为冲突控制和冲突化解两大类,它们在内涵、手段和目标定位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结束和平息冲突为导向的冲突控制,具有耗时短,及时效益高的优势,但它无意听取冲突各方的利益诉求,从而无法从根本上疏散冲突能量;而冲突化解以消除不相容的冲突根源为导向,其过程也考虑到主体间的平等性和参与性,有利于消解深层不满,构建长期的合作关系,但如果冲突主体有其他可替代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方式时,它依然难以避免“自愿选择”的困境。考虑到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其优劣,管理者需要依据实际的社会背景和冲突情境进行选择,不同的管理方式将会产生不同的管理效果。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冲突管理的基本思路是以冲突控制为主导,并辅之以冲突化解的各种手段。当时国内的主要冲突被区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二者的性质和处理方式截然不同,一般而言,对敌人实施专政控制,对人民实行民主化解,但即使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方式,也仍然是以冲突控制为主导的。方面,政府采用意识形态控制、信息控制、经济资源控制、人口流动控制、甚至暴力镇压等控制性手段应对各种冲突;另一方面,在各级城乡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力量共同处理人民内部纠纷,它起到了很好的化解冲突,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这种以控制为导向,并伴随少量化解的管理方式,有效应对了当时以政治性冲突为主的单一现状。但在改革开放后,各种各样的利益性冲突逐渐增多,之前控制主导的管理方式在应对新时期多元化的冲突现状时显得力有不逮,管理者虽然不断提升控制成本,成效却在下降。面对冲突能量不断攀升,管理效果不佳的现状,公共冲突管理方式有必要发生转变,即由传统的控制主导向化解主导转变,在管理实践中加强化解方式的有效运用,这样,才能更好的协调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提升管理的实际效果。其实,冲突管理效果的提升不仅取决于每一种方式运用的合理程度,也取决于是否能够协调运用两种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耦合。为了探明内部耦合程度对管理方式与管理效果之间关系有何影响,笔者基于对235起公共冲突案例的整理分析,尝试构建了冲突管理过程中,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对管理效果影响的关系模型,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方法进行实证分析,并利用分层回归方法进行耦合程度的调节效应检验。运算结果表明虽然部分假设在该样本数据条件下并不全部成立,但耦合程度确实对冲突控制、冲突化解与管理效果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调节作用,这一结论为冲突管理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即管理者不能再倚重一种管理方式,而应该注重控制和化解两种方式之间的协调运用,通过熟练掌握二者的选择与转换机理,增强控制与化解的耦合程度,从而达到提升管理效果的目的。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的耦合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下,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特点。在纵向等级式的社会结构背景下,冲突控制和冲突化解之问呈现出明显的控制型耦合特点,冲突控制通过主体、手段、目标三个维度统摄冲突化解,使化解染上控制的强制性色彩。当时,政府依托各级单位和公社组织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控制,控制主体完全统摄化解主体,并习惯性的以各种运动的形式实现思想改造、解决冲突的目的,这时的控制本身既是手段,也是目的,而化解是为控制服务的,二者的终极目标逐渐趋同,即都是为了实现对各种公共冲突乃至社会方方面面的整合与控制。这种控制型的耦合模式对于应对当时各种对抗性的阶级冲突而言,颇为有效。但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剧烈、持续、深刻的分化过程使控制型耦合模式面临一系列严峻的社会挑战:一是利益性冲突的增多降低了控制型耦合模式的现实适用性;二是社会主体力量的发展为其介入冲突化解过程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三是原有单位制、公社制、户籍制等具有控制功能的制度的衰减从根本上降低了管理者控制冲突的能力。针对改革开放后的多元冲突现状与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背景,在冲突管理的过程中,控制与化解的耦合模式必须有所变迁,即由原来的控制型向交互型耦合模式转变,通过控制与化解的交互作用,协调配合,在尽快恢复秩序的同时,也能有效消解深层次的冲突能量,这样才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换取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控制与化解的交互型耦合模式更适用于管理新时期日益多元的冲突现状。公共冲突管理过程中,控制与化解的耦合存在着时机错位、控制不当、化解缺失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源自于冲突管理依据的混乱、冲突管理的纵向体制压力和横向协调缺位,以及冲突化解主体的缺位、越位和“变味”。要想提升控制与化解的耦合状态,需要从两个主要方面下功夫:一是弄清楚冲突控制与冲突化解的合理关系定位,如明晰冲突化解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冲突控制对化解的保障作用,实现控制与化解的协调耦合,等等;二是构建控制与化解耦合的三大机制,包括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机制、不同手段的交互转换机制和不同目标的平衡促进机制,尽可能让冲突在制度的框架内得以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