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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有着天然的理论渊源联系,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理论(即刑法学中的“人格”理论)都注重犯罪行为背后的犯罪人,但人身危险性是对以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刑法的反思和颠覆,另辟蹊径以行为人为中心和切入点重新构建刑法体系;而犯罪人格理论则是在主观主义刑法遭遇“碰壁”和“冷落”之后,在新旧两大学派激烈争锋中融合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的产物,它以“人格行为”为核心,同时关注行为和行为人的理论。因此,可以说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理论是刑法理论两大学派的对立与融合的一个重要侧影,但甚少有学者从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理论的关系或对比的角度来考察研究。因此,本文意在将目前很多学者都没有深入研究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的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对比研究,细致考察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两者在历史渊源、概念内涵、测量评估的方法以及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的区别与联系,全方位地、深入对比考察两者的优劣得失。本文行文脉络将采用一主一辅两条线,主线是横向对比考察人身危险性和犯罪人格分别在历史沿革、概念、测量评估方法以及刑法学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四方面上的联系与区别,以此来阐述人身危险性理论和犯罪人格理论在上述四个方面的各自优劣得失。此外,行为、人身危险性、(犯罪)人格分别是古典学派、实证学派以及扬弃两学派的折中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因此,本文的另一条辅线是从纵向上考察两大学派在责任论上,从对立之争到逐渐融合的发展轨迹,从中,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到犯罪人格刑法理论对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行为人刑法和行为刑法两者的扬弃和整合。通过这一系列的对比研究式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到人身危险性与犯罪人格分别所体现的刑法基本立场的不同(行为人刑法与行为人格刑法);人身危险性概念的先天不足与犯罪人格概念的明确性、丰富性与广涵括面性以及犯罪人格与全体刑法学、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契合的对比;人身危险性测量评估理论的分散凌乱、司法实践的粗糙“估堆”与犯罪人格的测量评估理论的科学性、专业性,人格调查制度的较强实践操作性的对比,最终得出我们应该突破人身危险性,将犯罪人格概念和理论引入刑法学中的结论。就犯罪人格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主张在定罪上,理论上基本认同犯罪人格的出罪功能,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宜过快认定犯罪人格具有出罪功能;在量刑上,提升犯罪人格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在行刑上,用犯罪人格来统帅整个罪犯矫正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