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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现代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产物,是信息时代民主与法治的重要内容。虽然现行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知情权,但不能否定知情权的存在,知情权是我国宪法中公民的一项隐性人权。2008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依据。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密切联系,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逻辑起点,政府公开化程度也决定了知情权的实现程度。然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水平并不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保障,但由于条文规定简单,在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并未详尽的设置公民知情权的救济途径。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救济的现状与不足,在予以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公民知情权救济存在以下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未发挥应有作用;传统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未考虑知情权救济的特殊性;知情权被排除在行政赔偿的范围外。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公民知情权救济则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保密审查程序缺失,我国的保密审查程序规定笼统且定密过程和审查过程都集中在行政机关手中,不仅公民不能监督,而且司法机关也无能为力;其次知情权与第三人隐私权之间存在冲突。由于我国立法滞后,相关制度缺失,并没有平衡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相关原则,这一现状加剧了二者的冲突。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知情权救济的现状与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完善的措施。针对予以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公民知情权救济途径的不足,提出完善途径:要确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性、高效率解决信息公开纠纷;增加公民知情权司法救济的特殊规则,由于知情权属于新型的行政诉讼,要对知情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主体资格、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举证责任给予正确界定和重新分配;同时扩大行政赔偿保护权益的范围,把“知情权”纳入行政赔偿的保护范围内。针对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公民知情权救济途径的不足,笔者建议赋予法院保密审查权,由法官来判断“信息”是否涉密,同时确立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协调知情权与隐私权二者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