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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对“政府特别许可”的定义和《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界定,我们发现当政府特许被扭曲和滥用,就可能形成由于行政权力的不适当行使而造成相应非法垄断状态的形成——这两种在价值上截然对立的政府行为,在概念上却存相互转化的模糊地带——被扭曲的政府特许有可能退化成为实质上的行政性垄断,而被实施的行政性垄断也有可能变异成为形式上的政府特许。政府特许作为一种国有资源的新的行政性配置手段,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扭曲和滥用,从而形成“行政性垄断的新的变异形态”。首先,笔者根据《行政许可法》对于政府特许所作的定义和类型,采取“法律样本分析法”对实施政府特别许可的实施主体、事项范围、配置对象三个方面展开实证分析,从而探求政府特许的法的实效,并据此提出在实施政府特许过程中出现了“滥用政府特许权力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在政府特别许可领域形成了非法的垄断状态”的现象。其次,笔者根据《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行为所作出的界定,对我国政府特许中出现的“滥用政府特许权力的行政行为导致了在政府特别许可领域形成了非法的垄断状态”进行理论定性: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而,笔者根据对我国“反垄断规范性文件”的历史性考察,提出行政性垄断行为具有变异性特征。再次,笔者根据对“政府特许”这一制度的立法原意的探究以及相关概念的对比,对政府特许的概念和体系进行理论疏厘,提出政府特许的性质是国有资源的行政性配置手段,其配置对象是具有有限性、公共性和经济性的国有资源。最后,笔者根据上述“滥用政府特许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定性及其变异性的揭示,以及政府特许基本理论坐标,提出治理政府特许经营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必须在《反垄断法》的基本态度的引领和基本规则管领之下,通过与其“变异性”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手段,即民主控权模式和动态控制方法,来进行科学的规制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