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分析法学的奠基者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之前,法哲学的发展大致上是由自然法学及其与实证法学围绕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争论展开的。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开启了法哲学的繁荣之路,发生在20世纪后半叶的德沃金就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的大论战以及就此论战产生的实证主义法学内部的分裂,将法哲学导向高度精致化的道路。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就是这种法哲学精致化背景下的重要一个。本文集中探讨了拉兹法律权威理论提出的思想史背景、意欲解决的问题,以及实际取得的效果。除了前言和结论,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叙述权威理论的理论背景,主要围绕着哈特与德沃金就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承认规则的道德识别力的争论展开,以明确法律权威理论在法哲学思想背景中的问题来源。哈特在批判性的继承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基础上,继续坚持法律与道德不必然联系的实证主义立场,发展出法律规则理论,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规则组成的的规则体系,承认规则是规则之法律效力的形式来源。经过德沃金的一系列批判,哈特将其作为社会规则的承认规则退守到惯习性规则,并且用承认规则接纳了道德,实证主义阵营由此分裂出了包容性实证主义和排他性实证主义。以拉兹为代表的后者坚守彻底的实证主义立场,否认法律识别中的道德论证,坚持社会来源命题,并发展出权威理论来支持社会来源命题。第二章正式展开法律权威理论的讨论。拉兹的社会来源命题坚持完全排除道德论证于法律识别过程中的立场,同时,提出其核心理论——权威理论来支持来源命题。拉兹的权威理论是在实践推理中完成的,他运用了作为分析实践哲学的基本单元——理由来分析权威的概念,区分出了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权威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二阶理由。拉兹还根据法律权威的三个特征构建了三个命题,分别是:“依赖性命题”、“正当性命题”和“排他性命题”,这三个命题的一起有机组合就是拉兹的服务性权威观。拉兹自然认识到政治哲学中的理论困境之一——权威悖论,面对权威悖论,重新审视服务性权威显得尤为重要,服务性权威观不仅完成了权威的正当化证成,而且依赖于行为人自身其他理由的权威指令在理由与行动之间发挥的中介作用意味着服从权威并不是全然否定行为人的理性自治。作为指引人们实践行动的规范,法律与权威之间具有着一些相同的必然性特征,法律有能力,同时必然主张正当性的权威,主张权威是法律的本性。从而在权威与法律之间建立起联系,来源命题得到了来自权威理论的论据支持。第三章将权威理论重置其理论背景之中,依次分析了权威理论对德沃金的融贯命题和对包容性实证主义的安置命题的回应和批驳,来检验权威理论在面对其来源问题上所表现的分量,指出融贯命题不能与法律的权威保持性质一致,安置命题同样与法律的权威属性矛盾,二者应当被一起抛弃。最后重点阐述了科尔曼围绕承认规则对权威理论的争议,指出科尔曼的争议要点在于他接纳了法律的权威性属性,并意欲将权威理论吸收于其自身理论之中。同时,基于科尔曼的争议开放出一个值得反思的结论:通过程序的权威道德安置,进一步说明了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对法哲学尤其是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贡献。最后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