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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上损失是十九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问题,这一问题,虽然在国外早有研究,在国内却鲜有提及。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由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依传统民法观点,纯粹经济损失主要是由合同法进行调整,被告一般仅承担契约责任,但由于合同法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有限性,受害人更倾向于用侵权行为法来保护自身权益,纯粹经济损失由于本身的这种横跨合同领域和侵权领域的独特性,对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纯粹经济损失也由于“横跨私法的边界”而具有了相当的重要性。由于对合同领域中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应付赔偿责任基本已成定论,因此,本文主要从侵权法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侵权行为法领域的一个新型问题,疑难问题,一方面,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在日常生活中如此频繁而大量的发生,甚至会引起连锁的严重后果,我们有必要设计出合理的制度来保护众多的受害人,另一方面,由于它引起的连锁反应如此强烈,基于对“诉讼泛滥”的担心,又使得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以避免诉讼的无限扩大。但是,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相当丰富,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标准,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其进行类型化,通过分析各种类型背后的政策考量因素,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主要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的科学把握,对比英美法德各国的理论和具体处理办法,提出解决我国相关问题的合理性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三章:第一章介绍基本理论,阐述传统民法中损害的概念、类型、赔偿原则,纯粹经济上损失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以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侵权行为法领域的发展过程。第二章考察英美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政策的发展,分析英美处理纯经济上损失时的政策考量因素,并对两国的态度、做法做比较分析。第三章考察德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政策的发展,并对两国的态度、做法做比较分析。第四章分析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首先检讨我国民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然后提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理论的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