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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程序是指案件进入审理前,由法官或者法院的其它工作人员主持,为促使审理迅速、充实进行而实施准备的程序。庭前程序的健康运作,对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司法公正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正着手建设符合本国国情的庭前程序制度,一方面建构中的庭前程序制度在程序内容上固然有待完善,另一方面从现有庭前程序制度的运作情况来看,多年来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努力并没有能够得到预想的回报,新制度(如证据失权与证据交换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损害了司法公正。这使我们再度陷入深思。 本文以程序中法官职权配置为视角,分析我国与日本民事庭前程序中法官职权的差别,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重新配置我国民事诉讼庭前程序中的法官职权,以最大限度地促使诉讼迅速、充实进行,并保障司法公正。 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我国民事庭审前程序阶段的法官职权配置情况及其发展。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现代意义上的庭前程序,但在庭审前程序中法官要为诉讼之顺利进行实施必要的准备。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渐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庭前程序制度。通过分析我国较具代表性的三个民事诉讼规范性文件,笔者以为: (1)经过多年的改革,当事人已经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但这仅限于诉讼的实体形成,在程序进行上,当事人虽然有责任推动诉讼进行,但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人民法院及法官。 (2)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各种司法解释在逐步建立起我国的民事庭前程序的同时,也将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限定在特定的程序性事项和有关公益的事项上。此外,法官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3)在庭审前程序阶段,人民法院及法官对当事人有举证指导义务,此外,法官不得对当事人实体形成的诉讼活动提供其它的帮助。 第二部分,分析日本民事庭前程序法官的职权设置。 日本民事诉讼庭前程序中法官职权在百余年的历史中屡经变迁,今天日本民事庭前程序法官职权能够得到一致的认可,是日本学术界与实务界多年来努力学习外国先进民事诉讼制度并积极考察本国诉讼实务的结果。对现行日本民事诉讼庭前程序中法官职权的配置情况,我们可以从职权调查与诉讼指挥两大方面来进行认识。 日本的职权调查主要涉及法官对事实资料的职权探知及对证.据资料的职权调查.虽然当事人有责任向法院提交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诉讼资料,但对于特定的诉讼事项,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探知。此外,日本法官不得肆意使用职权探知事实或调查证据。 庭前程序中,相对于证据调查权而言,日本法官指挥程序进行及协助实体形成的权力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为促进审理对象形成,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日本法官于庭前程序享有较为全面的形式诉讼指挥权。多年的司法经验证明,由法官承担程序促进义务可以较好地保障程序的迅速进行.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由当事人负担裁判实体形成的责任,但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有协助义务,即法官的实质诉讼指挥。庭前程序阶段中法官的实质诉讼指挥权主要包括释明及辩论准备处分。日本民事诉讼庭前程序中法官实质诉讼指挥权的合理设置,使庭前程序在促进诉讼迅速、充实进行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第三部分,重新配置我国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法官职权。 在前文对中日两国民事庭前程序法官职权配置情况及演进介绍的基础上,笔者具体比较两者在形式及内容实质上的差别,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庭前程序实际上仍然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因此我国应当吸取日本关于民事庭前程序中法官职权配置的合理内容,重新构筑我国民事庭前程序中的法官职权。笔者主张,我国民事庭前程序中法官职权的重新配置主要应当着眼于三个方面:(1)明确法官依职权调查的事项;(2)具体化法官的形式诉讼指挥权;(3)加强法官的实质诉讼指挥。另外,一个合乎需要的诉讼理念是不可或缺的。这要求我们既重平卿霆前程序制度对诉讼效率的重大意义,又必须时刻关注司法公正的最大实现,只有这_样,我国民事诉讼的庭前程序才能够侧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