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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现阶段农村公共危机及其治理。做出这样的研究定位,一方面在于农村公共危机频发,形势严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国家整体繁荣的背景下,农村却相对衰败: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荒废、自然灾害发作频繁、黑恶势力横行乡里、农民负担沉重、干群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总之,世纪之交的中国农村出现了普遍性社会危机和村庄失序。另一方面,目前学界对公共危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公共危机的政府管理、城市公共危机治理和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等方面,对农村乡土社会变迁和基层社会组织的运作逻辑缺乏了解,未能对农村公共危机及其治理做出全面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把研究范围限定在农村公共危机,即发生地在农村,或者发生地不在农村但其影响波及到农村场域的各种公共危机事件。农村公共危机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的经济社会事件。为了追本溯源,了解农村公共危机的诱因,本文构建了基于风险、脆弱性与危机三者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框架,指出当前农村频发的公共危机根源于农村风险社会形成和农村社会的脆弱性。治理农村公共危机,应该改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减少风险隐患,降低农村社会的脆弱性。农村公共危机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治理是由治理主体理对象和治理环境等三元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在当前中国农村,农村公共危频频发作,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形式多变。农村治理主体日益多元化,但相互之间权责不清,缺乏有效整合,治理效能不足。同时,由于资源外流,农村社会呈现全面衰败的趋势,公共危机治理资源和手段极为有限。显然,没有健全有力的治理主体,没有明确的权责配置,缺乏可操作的制度化方法,农村公共危机治理就会陷入混乱无序。不仅不能有效地化解危机,相反可能会加重危机,导致更大的损失。为此,本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从主体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等三个层面,阐明了农村公共危机的治理之道,指出应该当塑造健全有力的治理主体,建立分工协作和权责明确的治理体制,建设反应快速、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治理机制。这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农村公共危机的治理体系。当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有一个关键性的预设前提:社会组织程度高,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不仅坚强有力,而且合作良好。显然,在当前中国的大部分农村地区,这个前提并不具备。恰恰相反,县级政府职能偏颇,乡镇政府贫弱不堪,村社组织发育不良,农户合作困难,干群关系紧张。如此等等,都表明农村社会组织程度低下,合作成本高昂、集体行动困难、主体效能不足。因此,面对无所不在、无时不有的公共危机,首先应该通过民主自治、职能机构的精简,造就一个以民为本的责任型县级政府;其次是通过实行乡派和职能精简,建设惠农型乡镇政府;再次是通过赋权强村,真正实现村民自治,发挥村社组织的自救互救功能;最后是通过维权和自组织建设,提高农户的减灾能力。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先后实施,一方面农户和村社组织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县乡政府也逐步淡出了农村社会,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初步成型。另一方面,面对危机的严重威胁和破坏,县乡政府、村社组织和农户等任何一方都缺乏独立应对的能力。因此,唯一的选择是团结起来,合作共治。目前,以县为主,党政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村社组织协同,农户积极参与的农村公共危机治理体制初见雏形,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障碍。为此,应该从政府责任和社会资本两方面着手,刚柔并济,相辅相成,实现多元主体的有效整合,充分发挥政府、村社组织和农户等多元主体在危机治理中的协同效应。公共危机治理,依赖于一系列制度化方法,即治理机制。当前,农村公共危机治理的重点依然停留在应急管理和灾后恢复性重建上,对危机事前的预防预警,以及灾后重建的战略性重视不足。为此,应该以危机预防和准备为主,以危机预警和应急管理为核心,重视农村灾区重建的战略性,不断完善农村公共危机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