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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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法律推定规范自出台以来便饱受争议。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违反法律规范、诊疗规范的行为是过错的认定标准还是过错推定的前提条件。欲解决该争论,必先厘清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规范的适用前提。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医疗过错并非可以用证据直接证明的事实,而是一种法律评价。医疗过错要件的存否应由法官自主评价。至于法律推定,讼法理论传统观点将其定义为推定要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明规则,同时认为法律推定转移了推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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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的法律推定规范自出台以来便饱受争议。学界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违反法律规范、诊疗规范的行为是过错的认定标准还是过错推定的前提条件。欲解决该争论,必先厘清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规范的适用前提。根据法律适用的逻辑,医疗过错并非可以用证据直接证明的事实,而是一种法律评价。医疗过错要件的存否应由法官自主评价。至于法律推定,讼法理论传统观点将其定义为推定要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证明规则,同时认为法律推定转移了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但过错等评价无法被直接证明,故而当事人对于据以评价过错存在与否的事实的证明,系对间接事实的证明,过错作为主要事实可从间接事实推论而来。新近观点亦从法律适用的理论角度出发,认为从事实得出评价的过程并非间接证明的事实认定过程,而是属于法官进行法律评价的法律适用过程。故而,据以评价过错存在与否的事实才是当事人应证明的对象。因此,若将法律推定的性质定位于证明规则,不仅无法解决评价并非事实的问题,还会带来与规范说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矛盾。如将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规范定性为证明责任规则,同样要面对医疗过错并非当事人证明责任所指对象的问题。规范说的间接反证理论正确地分配了评价性要件的证明责任,但却模糊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边界。综上所述,不论从法律推定理论,还是法律适用理论来看,医疗过错都不宜通过法律推定的方式裁判其存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规范的适用状况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包括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规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现状,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相关立法及司法规则,以及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理论现状。为下文剖析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的现存问题作铺垫。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总结了医疗过错法律推定在审判实践中的问题、立法规定层面的问题以及理论上存在的困境。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规范的适用背离了其应遵循的适用逻辑。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在于对于医疗过错不应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加以推定,且在立法之处就混淆了法律推定与过错推定。理论困境是不论采取证明责任规则说或者证明规则说皆无法妥善解决医疗过错要件的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第三部分针对上述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细致的论述。主要从法律适用理论,要件事实理论,过错推定理论进行分析。医疗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又同时作为法律推定规范的法效果,正确适用医疗过错法律推定、裁判医疗过错要件、是否选择法律推定的方式对医疗过错进行推定的前提是了解法律适用的逻辑。医疗过错等评价性要件的存在使得要件事实的理论产生了分歧,主要在于评价性要件的证明责任的规则的妥善处理。过错推定与法律推定不同,妥善解决医疗过错要件的审理还需要分清二者的关系。第四部分对第二部分梳理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应分清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与妨碍查清事实的过错。对于医疗机构伪造病历、拒绝提供病历使法院难以查清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诊疗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害大小的情形,应直接使医疗机构承担证明妨碍的不利后果,即承担与其对查清事实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至于医疗过错,应交由法官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等行为的判断得出。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法官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综合考虑因素。据以评价过错存在与否的事实才是当事人证明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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