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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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途径。2017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之后,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与2021年先后发布了两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要求地方政府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尚处于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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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应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制度,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途径。2017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之后,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与2021年先后发布了两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要求地方政府学习借鉴其经验做法。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主要包括磋商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磋商主体范围不明确、磋商实施要求不清晰、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不完善、磋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美国、日本及法国作为较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探索的国家,为我国磋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主体范围明确、磋商程序完善、公众监督渠道健全等。我国应在借鉴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第一,明确界定磋商行为的性质。第二,通过清晰界定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确磋商第三方范围扩大磋商主体范围。第三,通过磋商的启动时机、合理设置磋商期限与次数、明确磋商的终止条件明确磋商的实施要求。第四,完善磋商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最后,通过明确监督主体范围、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磋商后评估程序等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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