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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被提出以来,联大决议、国际条约、国家实践与国内立法多次引用该原则,体现了该原则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遵守与尊重。在“区域”及其资源的适用规则方面,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具体内涵应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来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全人类所有,公平、无歧视地共同管理,和平目的利用。厘清该原则的要素和性质,有助于推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理论上的完善和实践中的适用。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是适用公海自由原则还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不同的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主张。现有的国际法机制缺乏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规定,不明确的法律地位容易引起诸多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获取和惠益分享、知识产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问题。推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早日制定的呼声越来越高。“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要素与性质再次成为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管理与保护的讨论主题。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性质与特点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要素。海洋遗传资源具有流动性和整体性,“区域”和公海的海洋遗传资源不具有明显的区分界限,两个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有必要适用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海洋遗传资源有助于统一管理和保护海洋遗传资源,有利于维护海洋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符合全球治理的需要。
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价值尺度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进行制度构建,同时借鉴现有国际法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应当以鼓励开发活动为导向。获取制度应该允许有实力的国家只需经过事前通知就可以获取资源,然后通过信息交换所制度、基因资源库和来源地披露制度来保障获取活动的透明性。惠益分享制度应当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并建立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的惠益分享制度以保障对共有权的补偿。
随着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我国应该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科研与开发工作作为海洋探索活动中的重点研究领域。在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既反对发达国家主张的公海自由原则,又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而不同。为了使中国方案早日得到世界各国的接受,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应当抓住机遇,提升海洋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相关国内立法的建设。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应当积极参与新国际协定的制定过程,争取话语权。
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是适用公海自由原则还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不同的利益团体有着不同的主张。现有的国际法机制缺乏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规定,不明确的法律地位容易引起诸多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获取和惠益分享、知识产权保护和生态治理的问题。推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早日制定的呼声越来越高。“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要素与性质再次成为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管理与保护的讨论主题。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性质与特点符合“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基本要素。海洋遗传资源具有流动性和整体性,“区域”和公海的海洋遗传资源不具有明显的区分界限,两个海域的海洋遗传资源有必要适用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适用于海洋遗传资源有助于统一管理和保护海洋遗传资源,有利于维护海洋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符合全球治理的需要。
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价值尺度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进行制度构建,同时借鉴现有国际法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活动应当以鼓励开发活动为导向。获取制度应该允许有实力的国家只需经过事前通知就可以获取资源,然后通过信息交换所制度、基因资源库和来源地披露制度来保障获取活动的透明性。惠益分享制度应当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并建立货币与非货币相结合的惠益分享制度以保障对共有权的补偿。
随着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我国应该将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的科研与开发工作作为海洋探索活动中的重点研究领域。在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上,中国的立场既反对发达国家主张的公海自由原则,又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而不同。为了使中国方案早日得到世界各国的接受,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应当抓住机遇,提升海洋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相关国内立法的建设。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应当积极参与新国际协定的制定过程,争取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