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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就唐代的反逆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在古代中国,反逆犯罪,包括与之密切相关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是一种以危害最高统治者自身、推翻某一个人或者某一家族统治权力,或者在既有皇权统治秩序外另行建立政权的犯罪行为,或者说是以推翻以皇帝为首的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这类行为对古代国家的皇权和君主制度具有最直接的危害,因而也成为了历代王朝严厉打击的对象。在古代政治法律语境中,这类犯罪属于最严重的“十恶”范畴,其中谋反更是一直位于十恶之首。本文拟通过唐代反逆犯罪的语义来源、思想和制度源流、唐代反逆犯罪的立法特征、唐代反逆犯罪的类型与特点、唐代反逆犯罪的司法与刑罚、唐代反逆犯罪的法律史与文化史的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引言主要交代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由来、现有研究的成果及其缺陷,以及本文采用的基本资料和方法。反逆犯罪是中国传统法制史刑法中所规定的最严重的犯罪,也是一项源远流长,并且最能反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特质、法律与政权、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罪名。而唐代是反逆犯罪的律典规定最为典型而完备的时期。但中国法律史学界一直以来无论是对通史性的反逆犯罪,抑或是唐代的反逆犯罪,均缺乏统而专门化的研究。无论在罪名溯源、思想基础考察,还是具体的案例分析,法律运行状态等方面,此项研究均处于比较薄弱的状态。国内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承袭清末以来沈家本、程树德诸先贤的研究路径,以考订唐代及唐以前涉及反逆犯罪的律文为主;二是以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典型案件为主,研究某一时期某一断代的反逆行为及相关犯罪行为,而尤其以研究汉代为多见。现有研究成果的主要不足在于:针对唐代的反逆犯罪,缺乏具有纵深性的研究,对其起源、发展、变化以及到唐代如何定型没有详细的论述;针对唐代的研究,以律典条文和典型案件分析为主,缺乏对有唐一代反逆犯罪案件的总体梳理、总结、归纳;对唐代达于完备的反逆犯罪制度在中国法制史和政治史上的影响和地位缺乏深入阐述。这也是本文试图解决的几个要点。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唐代反逆犯罪的思想渊源。本章主要从论述天道所代表的传统秩序观的正当性基础、礼制作为承天道治人情的现实作用、对违反天道秩序如何惩处这三个层次逐步推进。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天”具有终极合理性,它不仅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同时也关涉中国传统政治正当性问题。因为在传统政治观念中,“天”是一种核心存在,人间规则必须要有“天”的支持,才能得到正当性的认可。天道是传统秩序观的正当性基础。同时,“礼”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尤其在儒家传统中,礼被认为是对天道观念和天道秩序的投射到人间的一种拟制。所以礼的性质也与天道一致,礼的秩序也是一种“天秩”。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正是这种应天顺人、天人和谐的秩序观。反逆犯罪作为古代刑法中最严重罪行的思想基础,正在于此。在天道与礼制构成的政治秩序中,皇帝和皇权位于枢纽地位,针对皇帝和皇权秩序的犯罪,也即反逆犯罪,其危害的不仅是礼制秩序本身,更是透过皇帝制度而危害到天道秩序,因此唐代反逆犯罪的思想哲学基础是对天秩的悖反和侵害。第二章主要分析唐代反逆犯罪制度基础。本章将唐代以前的反逆犯罪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分别从秦代皇帝制度的建立及反逆犯罪的产生、汉代的“大逆不道”与反逆犯罪、魏晋南北朝反逆犯罪的分化发展三个小节进行分析。秦代及以前,在律文中较少见到关于反逆犯罪的直接规定,但是从文献记载来看秦代及以前惩治谋反的行为并不少见,商鞅、嫪毐、李斯、赵高等人所涉案件都是不同时期典型的谋反案例。汉代是反逆犯罪集中出现的阶段,同时谋反、大逆、大逆不道等关联罪名有着深刻的相关性。自汉至唐,总体的趋势是反逆犯罪的概念逐渐明确化,范围更趋清晰,而“无道”罪的范畴逐渐减小。到了唐代,得益于《唐律疏议》的出现和传世,反逆犯罪中相关罪名的界定已经趋于准确,很多前世泛泛归于“大逆不道”的行为,都可以分门别类归于这些具体罪名之下。但与此同时,由于立法语言和史籍用语的差异,反逆犯罪相关罪名仍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交叉和混用。在本章最后一节,笔者还从“十恶”这一法律范畴的发展演变的角度论述了反逆犯罪的源流,提出:唐律中“十恶”列举恶名的顺序,本身即表明了其内在严重程度基本是由高到低;危害皇帝和皇权制度犯罪源起晚于侵害家族伦理类犯罪,而最终超越后者称为诸恶之首,这一过程,恰好与整个国家体制变革、社会制度的进程,尤其是皇帝制度的不断完善、皇权秩序的不断增强相一致。第三章主要从具体律文的角度分析唐代的反逆犯罪及相关制度。承前所述,唐代的“反”、“大逆”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叛”,既是《名例律》中“十恶”范畴下的恶名,又是《卫禁律》下的具体罪名,且每个类罪名下有不同的具体形态及处断模式。得益于唐代立法技术之完善,唐律中反逆犯罪在恶名、罪名、形态、正犯处断、缘坐处断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形成了完备、清晰、具有调理层次的犯罪—刑罚体系,在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中也占有重要地位。鉴于唐代立法语言与今日用语之隔膜,且唐代立法用语的思路与当代法律语言逻辑有较大差异,本文也试图在不改变基本语言面貌的前提下,将反逆叛三罪的犯罪形态与处断结果进行符合当今思维习惯的表格式总结。第四章论述唐代反逆犯罪的类型及其特点。这部分主要针对本文附录所录唐代三百多个反逆犯罪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类统计和类型化分析,分为三节。第一节分析不同时期的反逆犯罪案件及其特点,将反逆犯罪分为五个时期进行梳理,分别是高祖到太宗时期;高宗到武后/中宗时期;玄宗时期;安史之乱到德宗时期;宪宗时期及其后。这五个时期反逆犯罪案件的特点分别是从军事征伐到政刑宽忍;宫廷阴谋的政治武器;由治世工具重归权谋手段;军事征伐称为主流;刑法制度对现实的无奈。不同时期反逆犯罪案件的特点,从一个重要侧面充分展示了唐代政治发展的进程和特制。第二节分析不同主体的反逆犯罪案件及其特点,将案件分为皇族宗室的反逆犯罪、勋贵大臣的反逆犯罪、地方官员及实力派的反逆犯罪、其他类主体包括宦官、平民、军人等的反逆犯罪。按照唐代律典中的反逆犯罪条款,此种犯罪主体具有开放性,并不局限在特定范围中,因此,从理论上讲,任何群体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但是,不同主体的反逆犯罪集中出现的阶段不同,其产生的后果和政治影响也有相当差异。第三节分析不同危害对象的反逆犯罪及其特点,根据不同危害对象将反逆犯罪分为危害皇帝的行为、危害皇位继承的行为、危害都城宫阙的行为、建号改元僭称天子的行为、不奉诏令割据州郡的行为等类型。第五章对唐代反逆犯罪的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阐述唐代反逆犯罪的历史影响。选取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是其时期分布较为平均,分别在唐代开国到全盛再到衰落的各个阶段。同时,这些案件史籍记载比较明确,史料相对较多,不仅案件背景、过程、结果都比较完整,而且都能在相当程度上反应唐代反逆犯罪整体的发展变化趋势。总体看来,自秦汉以来,中经唐宋,最终止于明清,针对反逆犯罪的刑罚经历了从严酷到相对轻缓再到重新加重的变化过程。汉代惩治反逆犯罪的法律极其严厉,谋反罪名经常被滥用,同时犯罪人除本人受刑外,其家族也往往同时受刑,株连广泛。这一制度直接影响了汉代以后魏晋南北朝的相关做法。与汉魏律相比,唐律谋反罪的处罚要轻许多,主要体现在犯罪人本人所受刑止于斩、绞,且缘坐范围最小。唐律针对反逆犯罪缘坐的处罚范围,不仅有了年龄限制,而且女子以及兄弟不再处死,减小了缘坐的范围,限制了株连制度的适用,体现了唐代宽刑慎刑的思想,和持法宽平的特征,这无疑是中国古代立法思想与实践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明清法律背离了唐律株连范围逐渐缩小的趋势,范围扩大的株连范围。这一方面是由于皇权国家后期专制主义愈益加强,另一方面也与两个朝代建立时期的政治形势有关。附录部分是整理总结的唐代反逆犯罪主要案件简表,以唐高祖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始,以哀帝天佑四年(公元907年)朱温废帝自立、唐朝灭亡止,以时间先后为顺序进行案件梳理,共整理出唐代反逆犯罪案件305件。用以作为案件内容的索隐和主要史料来源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