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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系统尝试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文简称“审判中心”改革),但收效不明显。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可以全覆盖参与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国家机关,公诉权作为有一定司法权属性的国家权力,既可以通过日常干预来弱化“侦查中心主义”,又可以通过主动履行检察指控职能和证明责任以促进“庭审实质化”,为“审判中心”改革提供助力。本文在“审判中心”改革的视角下,探讨如何优化公诉权运行机制。除导论外,全文共有五章。第一章概述“审判中心”改革与“公诉权运行机制”的基础理论。“审判中心”意味着刑事诉讼各项活动都要围绕、面向、服务于审判活动及其公正审判的要求来开展,对此需要排除预断、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做到直接言词听证,并在审前程序过滤掉不应当、不必要交由审判的案件。当前国内的公诉权运行机制与“审判中心”改革的需求存在差距,应予优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公诉权的运行有较大影响,但其目前的基本定位与制度设计难以发挥促进“审判中心”改革的功效,因该项制度的完善及相关问题涉及另一专题,不纳入本文探讨范围。第二章介绍公诉权如何更好运行以实现“诉前主导侦查”。为了让公诉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采取了“个案派员临时参与介入”和“长期派驻介入”两种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且各有优劣。但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为尴尬的工作局面、淡化的监督制约、虚置的类案指导,影响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实效。究其原因,主要是检察系统的谦抑姿态、一线人员的超然状态、检察队伍的能力样态、公安系统的复杂心态,导致公诉权运行受阻。此外,目前还存在检察机关不当行使“退侦”权力、公安机关消极应付“退侦”工作的诸多具体问题,而这些顽瘴痼疾都有着现实条件下权力运行的深层次原因。检察机关对此采取了一些举措,比如用行政管理手段强化内部控制,用规范性文件完善补充侦查制度体系,用日常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传导压力,但还存在难以化解的老问题,同时又带来了一些新麻烦。“公诉自行补侦”对于实现“审判中心”有着特殊意义,检察机关在不同层面采取了诸多探索措施,取得了一些个案实效,但是因为制度设置的根本缺陷、人力精力的严重不足、能力条件的明显欠缺、权力运行的潜在风险,导致难以改变基本局面。为进一步强化“诉前主导侦查”,应当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及其公诉话语权威,完善侦查阶段的公诉权“介入引导”机制,完善由公诉权主导的补充侦查制度,把握或为转机的变量,采取借势而为的举措,用刚性制度激活“公诉自行补侦”,以融合的理念推行补充侦查“退、自一体”,从而综合提高“公诉主导侦查取证”的质效。第三章探讨如何更好发挥公诉权运行的“审前过滤”功能。国内传统的不起诉“三分法”理论影响深远但存在缺陷,具有裁量性质的绝不限于“三分法”理论下的“微罪不诉”类型,“法定不诉”“疑罪不诉”也存在起诉(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对于公诉权“审前过滤”问题,应当立足“广义的裁量不起诉”视角开展探讨。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疑罪不诉”占比约为1%,此外还有大量“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属于隐性的“疑罪不诉”。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中,“无罪判决”占比约为0.05%,此外还有不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属于隐性的“诉后无罪”。导致“诉后无罪”的主要情形是,法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无法认定,法院在法律适用乃至被告人行为性质的问题上与检察院的意见不一致,以及出现了新情况导致法院认为不应当或没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审查案件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对口供过度信赖,对证据信息的审查核实不到位,在把握证据规则、认定行为性质的时候有“重打击”“机械性司法”的倾向,而其成因主要是公诉办案固有思维的惯性、坐堂阅卷的桎梏、事实认定的困境、讨论制度的失灵,以及案外因素的影响。对此需要尝试引入新的工作思维,改变“糟粕性”办案惯例,建立专业化的案件讨论组织,打造“诉后无罪”案件库,以防范错误起诉。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主要是“微罪不诉”案件,大致在2017年以来大幅增加,主要得益于对数量众多的“醉驾”案件可作“微罪不诉”处理,但其它类案件的适用比例仍然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令人生厌的繁琐程序和令人生畏的办案责任,让公诉检察官心存抗拒。这一情况难以改变,因为检察系统认为“微罪不诉”的公诉权应予严格监督控制,而外部监督手段效力失灵,所以只能转向内部控制措施,导致了审批程序繁琐。将来需要再予适当提高“微罪不诉”的适用率,为此应当明确适用标准、改进案件承办机制、优化办案管理机制,并对案件质量评查思路作出适当调整。第四章探讨如何优化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职能。要促进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公诉检察官做好庭审检控陈述,摆脱对侦查卷宗材料的高度依赖,履行好当庭证明责任。同时,还需要发挥庭前准备程序服务保障庭审的作用,营造辩护权得以有效行使的环境,并且对合理运行的审判权给予足够尊重。实践中存在庭审检控陈述形式化的现象,出庭检察官照本宣科回避对抗、强述结论缺乏说理,检控陈述“走过场”,导致控辩对抗形式化。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制度对其放纵、压力传导存在缺失、素能培养总有偏差、个别案件另有隐情。此外,当前的刑事庭审,控方证人极少出庭,物证原物鲜有呈堂,举证示证方式随意,案卷笔录难以割舍,都影响着庭审的实质化程度,而其背后也都有着现实性的公诉权运行困境。下一步应当以务实的态度,用“技术型”的举措促进庭审检控履职,进而助推“庭审实质化”改革。法院、法官应当用好裁判权和庭审指挥权,在裁判结果和庭审过程中向检控方施压;检察院应当加强检控履职管理,包括围绕检控需求制作审查报告、加强检控情况监管、改进素能培养方式;制度建设层面应当着力强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施策松动证人不出庭难题,促进物证的移送和查验。第五章探讨如何用配套机制保障公诉权良好运行。“审判中心”需要公诉权运行过程投入更多人力精力,但是多年来公诉工作一直存在“案多人少”问题,公诉人员的数量增长跟不上公诉案件数量增长的形势,公诉检察官的实际工作量已经超出了闕值。此外,公诉工作任务本身持续加码也是一种负担,其中包括不断更新的诉讼职责、层出不穷的内部要求、越来越多的综合工作。检察机关对此面临现实桎梏,主要是政法编制“总盘子”有限、系统内部“分蛋糕”失衡、公诉岗位“吸引力”下降、办案一线“承办人”减少。检察机关采取了一些举措但效果有限,为此需要中央编办给检察系统“增编”,检察机关给公诉条线“配人”,公诉部门给办案工作“减量”。优化公诉办案责任制,有助于促进公诉权更好运行并推动实现“审判中心”,但目前面临着难以逾越的现实难题,主要是“真正放权”难以做到、“挂名办案”难以杜绝、“中间环节”难以省略、“管理把控”难以放手。为此需要选择“承办责任制”的发展路径,检察系统高层也要下定决心向检察官放权,同时采取更有约束力的措施。公诉绩效考核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公诉权行使的走向,但也有其局限性,只能针对最为重要、最需把控的问题,只能干预易于量化、便于评价的事项,而且不得不把部分关注度投向综合工作任务。实践中,公诉绩效考核存在公诉工作结果评判简单冲量、公诉条线任务设置过度施压、公诉部门权力行使出现异化、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不当偏移等问题,并且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主要是“考与不考”欲罢不能、“考粗考细”都不科学、“定量定性”无可奈何、“综合任务”割舍不下。对此需要校正对公诉绩效考核的认识,正视的考核成本,不过度依赖绩效考核这一管理手段,不盲目追求全面细化的考核内容,不过严设置考核指标的评价阈值,发挥数据分析通报的替代作用,改进考核的项目指标,以求发挥考核的良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