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罪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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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逐步深化和各国之间经济技术竞争的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其在给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附加值上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伴随而来的也是某些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没有守住商业道德的底线,放弃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致使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繁发生。于是各国都在逐渐完善自己的立法,以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保护更是受到各国的重点关注,刑事立法日趋完善。我国在近些年来也在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上做出了很多努力,对抑制商业秘密犯罪的发生、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关于此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而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邻国日本,对这些方面基本都有了比较合理的规定。当然鉴于日本关于此罪的规定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完善我国立法,所以不可避免的会在一些地方引用到其他国家的立法。本文主要通过将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日本的本罪进行了详细的比较,找出我国关于本罪立法的不足,进而设定出可行的方法予以弥补。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是采用查阅文献的方法和比较法来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在内容上,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中日商业秘密构成要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规定来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找到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作为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素之一的“实用性”的规定不合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罪名的设置、刑罚的设置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泄漏的规定等都不够完善等。最后通过借鉴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先进规定提出一些完善对策,主要包括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素之一的“实用性”删除;把“明知或应知”中的过失侵权行为删掉;应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做出主观上的限定;应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定为一个类罪名下设分罪名并且配置相应的刑罚;完善我国“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单位与自然人犯此罪要处以不同的罚金;由现在的“抽象罚金制”改为“倍比罚金制”;在刑罚种类中增加“资格刑”;在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程序中增设一些制度比如类似日本的“隐秘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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