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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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国家层面不断展露出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决心,从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民营犯罪治理领域,虽然理念开始由“重打击、轻保护”走向“打击与保护并重”,但犯罪治理手段仍停留在传统治理阶段,理念与手段之间出现不自洽的情况。同时,以刑法事后规制为主要方式的传统治理手段,难以有效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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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健康发展对于我国经济持续繁荣、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国家层面不断展露出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决心,从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在民营犯罪治理领域,虽然理念开始由“重打击、轻保护”走向“打击与保护并重”,但犯罪治理手段仍停留在传统治理阶段,理念与手段之间出现不自洽的情况。同时,以刑法事后规制为主要方式的传统治理手段,难以有效遏制民营企业犯罪态势。目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内生性制度供应不足,仅靠司法理念的转变难以破解现存的治理难题,亦不能达成保护民营企业之目的。为破解这一困境,引入刑事合规制度并对其本土塑造具有现实必要性。刑事合规基于预防性的事前视野,以国家层面的制度激励促使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以加强内部控制,从而以预防的手段达到保护民营企业的目的。同时,预防犯罪是比打击犯罪更为高明的治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要手段的治理模式是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最终归宿。第一部分保护理念下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该部分通过考察现阶段民营企业犯罪治理过程中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手段,检视其所显露出来的三大现实困境。具体来说:一是公力模式效能不足。传统公力模式下,国家以刑法为主要手段对民营企业犯罪进行治理,暴露出治理效果不彰、运行成本高昂以及具有严重滞后性的缺陷。二是犯罪预防措施不力。对于民营企业犯罪,采用以罚金刑为主要的惩罚手段,缺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罚金刑所能产生的预防效果微乎其微。三是企业意志认定泛化。司法实践中,存在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意志直接认定为企业意志的错误倾向,使得企业面临过重的刑事风险。第二部分破解民营企业犯罪治理困境的路径依赖——引入刑事合规。在现有制度解决治理困境无力的情形下,刑事合规为民营企业犯罪治理打开了新的思路。首先,通过对合规企业视野和国家视野进行双重考察,厘清合规、合规计划以及刑事合规三者的关系。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民营企业保护依赖于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的转型,缺乏制度保障难以寻求保护与打击之间的平衡。因此,引入刑事合规促使企业犯罪预防以制度化保护民营企业具有现实必要性。此外,为了激励民营企业进行合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也需要引入刑事合规对其进行制度激励。最后,对刑事合规引入的现实基础进行考察。从国外来看,刑事合规制度发展已经趋于成熟并散发旺盛的生命力;从国内来看,我国目前已具备刑事合规制度生存发展的环境与基础。第三部分刑事合规在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中的制度构想。该部分从程序维度和实体维度出发,对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中的刑事合规进行制度构想。首先,讨论了我国刑事合规规范路径的起点为构建论而非完善论,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刑事合规的相关制度。其次,从实体维度上对刑事合规进行制度构建。在激励逻辑上,我国刑事合规应采用正反向激励并存的激励手段。一方面,将刑事合规作为减轻量刑情节和阻却违法事由以正向激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另一方面,将刑事合规作为预防刑制裁手段以反向激励企业强制建立合规计划。最后,从程序维度上对刑事合规进行制度构建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构建合规计划有效性识别程序,以防止企业“表面合规”;其二,扩张现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构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三,通过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衔接,将合规计划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之一。第四部分刑事合规在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中的实践检验。该部分以刑事合规制度构想为基础,通过将刑事合规在民营企业犯罪治理进行实践运用检验其治理效能。首先,刑事合规推进国家与企业的公私合作共同治理犯罪,促进民营企业展开自我规制以实现犯罪预防私人化。其次,通过金字塔形的激励,刑事合规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层面促进民营企业实现犯罪预防,预防企业犯罪或再犯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最后,在认定犯罪时,刑事合规促使企业意志正确认定,将主观的企业意志转变为合规计划的客观表达,阻隔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以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在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中,刑事合规变革传统犯罪治理手段,同时以制度化创新实现对民营企业的有效保护,对提升民营企业犯罪治理效能、阻遏严峻的民营企业犯罪态势大有裨益。现阶段,刑事合规在我国仍是一个新课题,其制度构建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如何构建一套符合本土语境的刑事合规制度,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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