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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种法律社会现象,因此对于刑法可以以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进行社会学分析。廖婷婷故意杀人案对犯罪人“判三缓五”的判决引发了社会的多重思考。
第一部分,如何把握缓刑对于触犯严重罪名的犯罪人的适用条件。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也能发挥缓刑自身的特殊价值,因此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不需要增加罪种要求,但对实质条件的评价规则还较粗略。当缓刑适用于触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名的犯罪人时,应建立人格调查制度并加强在考察期内的监督制度。
第二部分,家庭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我国古代对家庭犯罪主要的处理原则是不告不理,服制近的,尊欺卑社会危害小,处罚轻,卑犯尊的处罚重,服制远的则相反。在一般违法性行为或较轻的犯罪行为上,家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低于一般犯罪,但在诸如剥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上,家庭犯罪的危害性和一般犯罪的危害性是同等的,其家庭关系只应在处刑上作为酌定情节给予考虑。犯罪性质较轻时,对家庭犯罪的犯罪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参照一般程序。如果家庭犯罪的犯罪性质较为严重时,可由检察机关介入,充当被害人的代理,以免被害人的利益被忽视。
第三部分,中国式法与情关系的分析。我国古代司法与人情直接相关,人情因素对法治建设影响的严重程度也是我国所特有的。西方法学理论中,情纯粹是作为感官功能的感情,研究意义在于如何避免感情在司法过程中发挥负面作用。而在中国学者对于法与情的描述中,“情”多是作为伦理上的意义来讲,是类似于法律的另一种社会规范,在中国的广大地区至今仍发挥着实在或潜在的作用。在礼治的教化下,中国法律精神的判断一直游离在国法和人情之间。如何从“乡土中国”转变到现代法治社会,学者们就路径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实然社会秩序论”、“多元社会秩序论”、“应然社会秩序论”之争。而社会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并不是截然相反的两条路径,无论是单独走传统的道路或是全盘移植西方现代法律制度都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抉择。应注重法律的本土化资源,同时选择性地吸收外来资源,将本土法律文化向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