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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退回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这两部法律其目的当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员工的权益,笔者选择这一题目也是从这一角度来展开的。通过查资料看学术论文发现,对于退回情形是否可以约定意见不统一。根据学者们表达出的观点笔者在论文中总结为三种,即法定退回说、约定退回说、任意退回说。笔者的观点倾向于约定退回说,并且详细阐述了理由。目前的立法已从多角度健全了劳务派遣退回制度,但还是有许多问题。主要为:对于退回情形是否可以约定,立法未明确。实践中存在用工单位将莫须有的理由归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将其违法退回且因为对于“严重”程度的理解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判决。违法退回后引起的直接责任中虽有损害赔偿但是其范围和计算标准仍需进一步明确。目前尚不清楚被派遣员工可否要求恢复用工。笔者认为可以从美国的共同雇主理论来论证其可行性。再者对于特殊群体的退回保护力度比解雇保护弱。因此需要对《暂行规定》加入一条大意为:特殊群体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用人单位的情形时,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