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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于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反垄断法》,逐步确立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政策体系。重点针对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行政垄断。反垄断是针对这些垄断行为给予法律防范、制止与惩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不断加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完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加深对垄断行为打击的力度和范围,对市场主体实施垄断行为起到了威慑和规制的效果,促进混乱的市场秩序趋于公平有序。在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规制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得了有效的成果,对加快竞争发展的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将打破不合理的制度壁垒,改变企业依赖非生产效率的外力占据市场地位的局面,引导企业提升自身活力,维护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实施十余年来,已逐步实现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促进了市场竞争环境的改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同时作为外部治理机制,能够弥补内部监管的缺失,向管理者施加市场竞争压力,改善信息环境,可能发挥一定程度的治理效应。从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来看,最早公司治理主要是为了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随着公司治理理论的不断发展,站在利益相关者视角的公司治理理论把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考虑到公司治理的范围中来。本文主要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视角,考查竞争政策的治理效应。委托代理关系下,股东享有企业所有权,而管理者拥有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力,二者之间的利益存在分歧。在信息不完备的环境中,私人利益可能驱使管理者做出不利于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决策,产生第一类代理问题。首先,管理者为了个人利益,可能会削弱薪酬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有效的薪酬契约是企业缓解股东与管理者代理矛盾的重要机制,然而薪酬激励本身也可能成为高管谋取私利的手段。高管是企业的重要决策者,参与企业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企业薪酬机制的制定往往受到高管的影响。在高管增加个人财富的自利动机和个人决策权力的双重驱使下,薪酬契约往往沦为高管增加个人利益的工具,脱离最优薪酬契约下的薪酬水平,削弱薪酬契约的有效性。其次,管理者也可能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非效率行为谋取私利。管理者可能利用自身权力浪费公司资源进行个人享受,进而刺激在职消费;管理者也可能为了扩大个人权力或者享受平静生活,进行非效率投资,降低企业资本利用效率。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关注的是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可以通过有效的公司治理,缓解代理矛盾,促进股东财富增加。那么中国《反垄断法》作为促进市场竞争发展的竞争政策,是否可以发挥治理效应?以往有关竞争的治理效应还没有形成统一结论。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竞争作为外部治理机制,竞争压力和信息环境的改善将迫使企业降低成本,发挥治理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争带来的利润空间的压缩也可能降低管理者努力的边际收益,进而削弱对管理者努力的激励,且竞争压力可能加剧管理者的盈余操纵行为,加剧代理矛盾。而且,以往研究市场竞争公司治理效应的文献中,多采用市场集中度或地区市场化指数作为竞争程度的衡量指标,侧重研究市场竞争与企业行为的相关关系,较少关注因果关系。且用市场集中度作为衡量市场竞争的变量,在研究其对微观企业行为影响时,可能存在反向因果或遗漏重要解释变量的内生性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反垄断法》这一竞争政策的实施作为加强市场竞争发展的政策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探究《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治理效果。首先,薪酬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激励机制一直是公司治理领域的核心研究话题。《反垄断法》的实施改变了竞争环境,将会从根本上影响公司治理,反映到激励机制中。其次,在职消费和非效率投资是管理者在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中非效率行为的重要体现,也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从治理效果来看,《反垄断法》的实施也会对管理者的非效率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否可以提高高管薪酬激励的有效性?是否可以抑制高管在职消费?是否可以降低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水平?基于此,本文以产业组织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为依托,将2005-2012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从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在职消费、非效率投资三个视角,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探究《反垄断法》的治理效应。首先,根据企业垄断势力划分处理组和对照组,检验《反垄断法》对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在职消费以及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其次,探究《反垄断法》对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在职消费以及非效率投资影响的作用机制;进一步根据企业特征,对《反垄断法》公司治理效应进行异质性检验。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结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探究了《反垄断法》对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的影响。结果表明,《反垄断法》实施后,相对于垄断势力低的企业,垄断势力高的企业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增加,即薪酬激励有效性提高。机制检验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降低了处理组企业的市场势力和向上盈余管理水平。而且,在董事会规模大、审计师来自非国际四大事务所的企业中,《反垄断法》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性的提升作用更为显著。本文进一步通过检验《反垄断法》的实施对高管薪酬激励水平发现,《反垄断法》的实施降低了垄断势力高的企业的货币薪酬水平,提高了其股权薪酬水平。(2)探究了《反垄断法》对在职消费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垄断势力低的企业,垄断势力高的企业高管在职消费水平显著降低。且《反垄断法》通过削弱处理组企业的市场势力,降低其自由现金流水平,进而对在职消费发挥了治理效应。异质性检验表明,在股权集中度高、审计师来自非国内十大事务所以及经营风险较高的企业,《反垄断法》对在职消费的影响更大。进一步检验发现《反垄断法》实施后,相对于垄断势力低的企业,垄断势力高的企业的高管货币性私有收益也呈现显著下降的趋势。(3)探究了《反垄断法》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降低了垄断势力高的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水平,且主要抑制了其过度投资的行为,对投资不足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而且,《反垄断法》改变了企业的市场势力和融资约束水平。《反垄断法》对非效率投资的治理作用主要在股权集中度高、支付现金股利的企业中存在。本文基于《反垄断法》实施促进市场竞争发展的制度背景,探究《反垄断法》的实施对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在职消费和非效率投资的影响,可能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实施反垄断制度是促进公平竞争秩序构建的客观要求。本文聚焦《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微观企业的治理效果,对了解法律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存在重要意义,丰富了《反垄断法》这一竞争政策实施后果的相关研究;(2)以往学者在研究市场竞争的公司治理效应时,研究对象多限定在国有企业,关注市场化进程的发展对国有企业薪酬激励机制的影响,或者多关注市场竞争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调节作用,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作为促进市场竞争发展的政策冲击,研究其对高管薪酬激励有效性、在职消费和非效率投资的影响,为市场竞争的治理效应提供了依据;(3)以往有关市场竞争的研究多采用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市场竞争水平,在研究其对微观企业行为影响时,可能存在反向因果、遗漏重要解释变量等内生性问题。本文利用《反垄断法》实施作为加强市场竞争水平的外生冲击,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竞争政策的治理效应,拓展了和完善了有关市场竞争对企业行为影响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4)《反垄断法》作为加强市场竞争发展的重要政策,促进了市场竞争外部治理效应的发挥。以往研究较少关注中国竞争政策的实施,在促进市场秩序区趋于公平的基础上,其是否能够发挥治理效应。本文基于《反垄断法》加强市场竞争发展的背景,探究市场竞争的治理效果,拓展了公司治理研究的视角。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和实施指南,为反垄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面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市场主体,要减少执法倾向,加大对垄断行为打击的力度和深度;(3)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好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发挥好“有形的手”的作用;(4)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