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化刑罚结构及其突围——中国刑罚改革的权力与人文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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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结构包括刑罚设置结构和刑罚适用结构两个方面,我国的刑罚结构是一种极端化的刑罚结构。我国刑罚改革问题在实践中进展不大,关键原因是没有弄清楚刑罚结构的权力及人文基础的制约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说,国民的心态决定刑罚及其结构,而心态又是由人文决定的。作为中国人文中心的儒家思想,有值得肯定的因素,但其主要作用是负面。由于权力的大力支持,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话语,在中国形成了强烈的集体精神,决定了人的心态,更决定了中_国特有的刑罚及其结构。所以,一个国家的刑罚改革,是时代和国情的产物,但在某种意义上是为权力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为了解决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深度问题,必须确立权力和人文的视角,也就是说我国刑罚改革研究的真正问题是研究极端化刑罚结构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权力知识以及由权力而来的社会传统文化等。   本文遵循“研究问题--探讨原因--找出对策”的思路,对我国刑罚改革问题进行了权力和人文的研究。文章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刑罚改革必要性的研究,从刑罚设置结构和刑罚适用结构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结论是我国刑罚结构是呈现畸重畸轻特点的极端化结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极端化刑罚结构历史根源的研究,探讨了权力机制、社会惯性、意识形态等三个方面的决定性因素;第三部分研究了问题的出路,确立了我国刑罚改革问题的三个突破口--爱与宽恕、人权、和谐。全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研究了我国刑罚改革的必要性。刑罚设置之极端化结构,是指刑罚的设置走向极端,严苛的刑罚种类(刑种)与因执行虚化而显畸轻的刑种并存,严苛的刑种与轻缓的刑种之间缺乏应有的过渡和衔接的刑罚设置模式。极端化刑罚结构表面上是轻刑主义与重刑主义的结合或者说折中,但其实质则是重刑主义,根本原因是执行虚化的刑种如管制等根本不能起到刑罚应有的教育和改造作用,而严苛的刑种诸如死刑与过长的剥夺自由刑则惩罚性有余、矫正性与复归性不足。本章从具体刑种的设置入手进行分析,得出了我国刑罚设置结构极端化的结论,认为极端化刑罚结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效果上看,都是一种弊端丛生的刑罚设置模式,它从根本上违反罪刑均衡原则,使得刑罚目的难以实现。文章接下来分析了我国刑罚适用结构的极端化。刑罚适用结构,是指刑罚在实践中的适用的比例及其组合关系,反映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理念,是刑罚设置结构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结果。文章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罚适用情况进行了抽样分析,分“1979年刑法颁行前的刑罚适用”、“1979年刑法施行后的刑罚适用”、“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的刑罚适用”三个时间段,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罚适用结构的极端化,是刑罚设置结构极端化在实践中的体现。我国现行刑法的极端化刑罚结构,可以找到它的历史渊源--死刑极端残酷以及显示“皇恩浩荡”的随意性极大的恩赦制度即是明证。   第二章对作为极端化刑罚结构的历史根源之一的专制权力机制和儒家思想进行了论述。我的结论是专制权力与刑罚极端化如影随形,表现为:权力是帝王的私产,是帝王驾驭人民的工具;中国古代帝王“言出法随”造成刑罚畸重畸轻;专制主义妨碍经济发展,加剧刑罚极端化;刑罚世轻世重,维护帝国统一的需要加重了刑罚极端化;专制主义是维系皇权和帝国统一的重要举措;榨尽刑罚的威慑作用,导向刑罚极端化;法外施刑加剧刑罚极端化;“皇恩浩荡”的赦免通向刑罚畸轻一端。极端化刑罚结构不只是一个论证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的问题,它反映的是一个社会中的权力运作、社会民众的心态和耐受度、社会控制等深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极端化刑罚结构是一种恣意的刑罚组合,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但它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历史上生存几千年而不衰,是因为中国专制主义统治的根深蒂固,而根深蒂固的专制统治又离不开支持它的强大精神力量--一儒家思想话语霸权。儒家对于“苛政猛于虎”是明知的,也就是说其明知专制和酷刑的密切关系,而仍然竭力鼓吹专制主义,说明其对极端化刑罚是大力支持的,表现就是通过礼教而严格等级制度等,奉行表面为“宽猛相济”实则严刑的刑罚之道;“仁义”只是其用来获取民众支持的手段而已。结论是,儒家思想作为一种强烈的集体精神对于刑罚极端化的形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第三章对历史根源之二的极端化刑罚结构的社会惯性进行了探讨。中国古代系家族社会,家长、族长的权力与刑罚的极端化关系密切,家族伦理与刑罚极端化也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中国人权利观念缺失使得皇帝权力更加绝对化,人民更加奴化。义务本位使得专制权力肆无忌惮,也使得民众对于极端化刑罚的耐受度提高。正如马克思所说,古代的中国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个绝对的权力,由于义务本位而变得绝对的专横,于是人们的命运就不具有确定性可言,刑罚的畸重畸轻就是成为绝对的必然。   第四章对历史根源之三的极端化刑罚结构的意识怪圈进行了研究。中国的“宗教”非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中国人没有主流宗教信仰且其“信教”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中国皇帝始终左右宗教及神仙的命运。由此决定了中国人信仰的混沌,这也是造就刑罚极端化的重要原因--信仰混沌使得立法者意志不受限制;信仰混沌造成大众奴化状态的深化;信仰混沌造就民众硬化的心灵。总之,古代中国人是“精神”混乱的人,“精神”混乱其实就等于没有信仰,这样的人的行为是无所顾忌的--再残忍的事情也能做得出,再不合理的事也能忍受--极端化的刑罚结构自然是情理中的事情。   第五章是对中国刑罚结构问题出路的研究(爱与宽恕角度)。针对极端化刑罚结构的意识怪圈,提出了爱和宽恕的消弭策略。西方较早走上刑罚文明的道路,表现为历史上刑罚的有节制性、近代以来死刑的废除、自由刑的轻缓化、非刑罚化趋势加强。究其原因,基督教爱与宽恕是西方刑罚文明的支柱,即基督教爱与宽恕决定了西方刑罚文明。基督教影响深远,其虽有宽容不够的历史,但是近代以来逐渐成为一种宽恕和爱的宗教信仰的典型。从基督教影响之深远,可以推论出宽恕影响的深刻,进而影响了刑罚的进化并形成了西方刑罚的现代文明。我国传统文明中有爱与宽恕的影子,如作为宽恕的赦免,慎刑的死刑复奏制度,体现皇恩的“八议”等,但其并没有作为一种终极精神而存在。刑罚宽恕是值得提倡的,并分别存有犯罪学、刑罚论、行刑社会化的基础和要求。所以,我国刑罚结构的合理化有赖于宽恕精神的培养。   第六章也是对刑罚结构问题出路的研究(人权角度)。出于对极端化刑罚结构的社会惯性缓冲的目的,强调了人权的导向作用。研究认为,难以断定我国市民社会已经到来,而无论从地方还是从全国的角度看,受刑的主要是社会弱者,社会弱者的存在需要加强人权保护。西方人权保护与刑罚的关系体现在:人权蒙昧阶段对于酷刑是认可的,到了人权保护的消极权利阶段对于酷刑是反对的,在人权保护的积极权利阶段则坚决抵制而主张刑罚的轻缓化和非刑罚化。涂尔干的结论,也是笔者所要揭示的规律是--既然惩罚存在的真正理由,就是它必然含有的责难,既然惩罚就是斥责--那么,最好的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或许,这就是对西方在爱和宽恕的指引下、为了保护人权而倡导的刑罚人道主义的深层情感诠释。本章的研究结论是人权排斥重刑,由此强调人权保护应作为改变我国刑罚极端化结构的突破口之一。   第七章进一步研究了我国刑罚结构问题的改革出路(国家政策角度)。刑事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力知识,其存在及其运作不仅形成了社会的控制机制,而且决定了国家、社会、民众对刑罚的态度,最终产生一定的刑罚结构。研究结论是:严打刑事政策知识导向刑罚结构之极端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难免重刑主义;和谐政策导向轻刑主义,轻刑刑事政策是实现刑罚结构合理化的制度性保障。和谐作为国家政策,不论从技术层面上看,还是从刑罚理论以及实践效果上看,都应当是轻刑主义。轻刑政策是实现刑罚结构合理化的保障,轻刑刑事政策在当今中国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是极端化刑罚结构合理化的重要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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