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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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谁污染、谁治理”的旧模式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治理单位,让政府、排污企业能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转移污染治理的义务,由第三方提供专业治污服务,实现治污成本降低、治污效率增强的双重目的,有效解决和治理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该新模式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了焦点问题之一。学术界关于各方主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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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在“谁污染、谁治理”的旧模式的基础上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通过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治理单位,让政府、排污企业能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转移污染治理的义务,由第三方提供专业治污服务,实现治污成本降低、治污效率增强的双重目的,有效解决和治理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但该新模式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关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了焦点问题之一。学术界关于各方主体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探讨较多,但对于各方主体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探讨较少。文章通过梳理和分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现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各方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责任类型划分不明、责任内容规定不清、责任承担主体单一,第三方治理单位这个新主体的加入不仅使得法律关系复杂化,也使得环境污染治理义务和责任需要重新再分配。需要主要考量的因素是排污企业和政府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能否转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转移,明确不同情形下第三方治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再结合法理分析明确各方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文章从第三方可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判断出发,分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功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以此为基础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研究,并按照不同的合作模式进行分类探讨。具体而言,本文以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是否独立为依据,将排污企业与第三方合作模式分成独立型和嵌入型;在独立型第三方治理模式中,依据污染处理方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在嵌入型第三方治理模式中,依据污染治理设施所有权的不同,分为建设运营型和委托运营型。在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的四种细分的合作模式中,从集中型、分散型到建设运营型、委托运营型,排污企业对于污染物的控制力逐渐增强,考虑到政府可以更便捷更有效的进行污染治理监管,更好的保障环境污染治理效果,因此排污企业所承担的义务越来越多,其因违反排污义务有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越来越重;与之相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义务逐渐减少,其因违反排污义务有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越来越轻。因此本文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于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单位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排污企业和第三方的主体地位平等,因此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所签订的第三方治理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每个合作模式中的民事合同性质虽有所区别,但均受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以及环境污染治理义务的公法性质的影响和限制,具有公共利益性。因此一方面可通过民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来对行政法律责任承担进行转移,另一方面排污企业也可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行政法律责任直接转移给第三方承担。第二类是政府与第三方的合作模式。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应属于环境行政合同。根据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来源不同,将政府和第三方的合作模式分为环境行政代履行、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两种情况进行讨论。在环境行政代履行中,以第三方是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为限判定责任承担。在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中,可直接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责任条款,且可对第三方采取类似“资格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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