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杀人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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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使得他人失去生命,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霍存福先生认为:“杀人罪,是刑法最古老的一个罪名,制裁杀人的法律也是最早的法律条款。”而唐代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巅峰时期,唐律是中国法律的经典和唐以前律典的总结和升华。“唐律研究对于理解与借鉴传统法制意义重大,唐律研究的切入点当为唐律中具有基础性、一般性的问题。”唐律的杀人罪立法各具特征与侧重,其立法技术、法律原理、法制观念方面的成就无疑代表了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最高峰。因此杀人罪唐律中非常重要的罪名,同时杀人罪与五刑、十恶都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罪中贯彻着身份关系、亲属伦理的特点,通过对唐律杀人罪的研究,吸收借鉴古人的优秀思想,对现代刑法的发展与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学术界对于唐律杀人罪的研究,主要是从唐律杀人罪的具体分类来分析的,主要有“七杀”与“六杀”之说。对于唐律杀人罪的研究,由笼统的研究到杀人罪具体分类的详细研究,但是对于唐律杀人罪作为一个整体的全面研究,学术界还没有什么成果,对于唐律杀人罪的宏观分析的论述还不足。因此,本文基于此而立论。本文尝试着从唐律杀人罪概述、唐律杀人罪的主要内容、唐律杀人罪的评析三个方面对于唐律杀人罪做整体研究。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唐律杀人罪的主要内容和唐律杀人罪的评析两个方面。首先,就唐律杀人罪的主要内容而言,目前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数都是与杀人罪的具体分类有关系,包括“六杀”与“七杀”之说。传统的“六杀”与“七杀”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七杀”之说认为,唐律存在劫杀。本文采用“七杀”之观点。目前学术界关于唐律杀人罪的具体罪名的研究已经很详细,如刘晓林博士的《唐律“七杀”研究》已经在2012年于商务印书馆出版。对于唐律杀人罪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唐律杀人罪的具体罪名上,涉及到具体的七种杀人罪的概念、特征、罪刑分析,因此研究唐律杀人罪的具体罪名不可取。但是从杀人罪的整体来抽象宏观的分析方面就相对不足,本文试图从主体、形态、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宏观的分析唐律杀人罪的构成与责任。第一,主体。唐律杀人罪主体以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为分类标准,主要根据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有无特殊身份关系来划分。一般主体主要是指凡人之间的杀人,而特殊主体则包括官员、家族成员、主奴、工匠、医师、弟子等。第二,形态。唐律杀人罪的形态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共同犯罪这五个方面论述。根据现代刑法理论结合唐律杀人罪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唐律杀人罪中谋杀的谋而未行大致相当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预备,但又有所区别,不能完全等同。而谋而已伤和现代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类似,同样,对于谋而已伤,唐律中只是规定了实施了谋杀行为并且造成了犯罪对象伤害,但是到底是犯罪主体实施了谋杀行为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还是在谋杀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并且未造成死亡结果却没有规定,因此谋而已伤可以是犯罪未遂也可以是犯罪中止,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判断。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唐律杀人罪中谋而已杀、故杀、劫杀可以认为是犯罪既遂。此外,从犯罪主体的数量来说,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本文主要阐述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共分为共谋杀人;雇佣杀人;谋叛、劫囚、强盗、略人略卖人中的杀人;共殴杀等。第三,刑事责任。主要是从唐律杀人罪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唐律杀人罪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论述。唐律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杖、徒、流、死还有赎刑和不负刑事责任等,对于唐律中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来说,凡人依据杀人罪的性质与结果确定刑罚、家族成员遵循“准五服以制刑原则”、主奴良贱遵循主奴良贱间的等级伦理原则、涉及官员的杀则官员轻对方重。其次,就唐律杀人罪的评析而言,本部分分为唐律杀人罪的特点、唐律杀人罪的局限性、唐律杀人罪的历史地位三个方面。第一,唐律杀人罪的特点。唐律杀人罪的特点具体又分为主体的特点、形态的特点、刑事责任的特点三个方面。其中主体的特点体现在主体具有广泛性、主体贯彻等级特权原则、主体贯彻宗法原则;形态的特点体现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谋而未行、谋而已伤,犯罪既遂仅存于谋而已杀、故杀、劫杀,共同犯罪仅存于谋杀、劫杀、斗杀;刑事责任的特点体现在刑事责任以不同性质决定刑罚轻重为基础、刑事责任以准五服以制刑为原则、刑事责任贯彻封建等级伦理原则。第二,唐律杀人罪的局限性。局限性主要从主体分类的缺陷、形态的局限性、刑事责任的局限性三个方面论述。其中主体分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主体分类的不科学、主体未涉及贵族、皇族等上层统治阶级;形态的局限性体现在犯罪预备界定不明确,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不易区分;刑事责任的局限性体现在主观归罪、量刑不适当。第三,唐律杀人罪的历史地位。本部分主要从杀人罪在唐律中的地位、唐律杀人罪对前代的继承和发展、唐律杀人罪对后世的影响三个方面来阐释。杀人罪在唐律中的地位体现在杀人罪体系庞大复杂、杀人罪自身占有重要地位。唐律杀人罪对前代的继承和发展体现在唐律主要继承晋律,贼杀在唐律中彻底消失,唐律中“劫杀”的存在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是一个发展。唐律杀人罪对后世的影响主要从其对宋元明清的影响和对现代的影响和借鉴意义两方面论述。本文试图对唐律杀人罪作出宏观分析,但是唐律杀人罪是类罪名包括七种杀人罪,涉及的法条繁多庞杂,所以很有挑战性。在唐律杀人罪主要内容方面,本文从主体、形态、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论述。就主体而言,从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个方面来论述,但是不能保证完全列举的唐律杀人罪的主体,也许还有一些主体需要补充和完善。就形态而言,单独犯罪并没有列举,主要是因为单独犯罪是犯罪的最一般的形态,没有什么特色,所以没有加以论述。刑事责任方面论述处罚的内容和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但是对于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概括的不一定准确而且有可能有遗漏,需要继续研究。在唐律杀人罪的评析方面,唐律杀人罪的特点,主要是通过与现代刑法规定比较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若与其他朝代比较,则有可能就不是其特点,这需要纵向的比较,也许也可以试着与其他朝代的比较而得出不同的特点。同样对于唐律杀人罪的局限性而言,也是通过对唐律杀人罪的分析,结合现代刑法理论为指导来研究,但是若与其他朝代作比较则结论有可能截然不同。对于唐律杀人罪的历史地位,由于需要了解前代的杀人罪规定还有唐以后杀人罪的规定,内容过于庞杂,因此得出的结论难免有些肤浅,需要更加仔细的分析比较,综合分析评价。此外对于唐律杀人罪而言,涉及的条文很多,分散在唐律的各个篇目中,同时唐律是一个类罪名,对于唐律杀人罪的研究主要从涉及到故意心态的杀人罪,但是对于误杀、戏杀、过失杀的研究则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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