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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频繁的、对等的交流是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治现代化推进所必须的,于是普通话的推广亦为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所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党政机关的领导和统治也迫切需要通用的语言文字。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地域广、人口多,历史悠久、文化多样,加之现代化经济发展起步慢,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不相协调,诸多矛盾并存的复杂国情下,确立统一的意识形态、统一的价值理念、统一的文化取向,包括统一的语言都是必要的,甚至是迫切需要的。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具有地方性文化标志的方言陷入了窘境,方言似乎成为了社会发展的糟粕并且开始呈现出快速消逝之势。与此相悖的是,方言作为语言的变种,无论是作为语言本身,还是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方言的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灵魂,没有了语言,人与人之间关系该如何维系?语言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方言所反映的则是一定地域内的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关系,并且这种社会关系独具特色。一定程度上的文化一致性是必需的,但文化的本质在于其与他文化的相互区别而并非一致。在一味追求经济迅速发展而文化越来越凸显短板的今天,对自身文化问题的思考显得尤为重要。否则,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我们所缺失的不仅仅是文化发展本身,还将因为自身文化的滞后反过来制约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由于在经济现代化初期没有对文化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我国的文化元素快速流失,当欧美等发达国家把经济发展与“文化发展”相同步时,我们能做的却仅是“文化保护”,这何尝不是一个值得省思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就不可以将经济现代化与文化现代化相结合,相同步,共发展?方言,蕴含着丰富的中华文化元素,其是地方文化的载体,是地方文化个性以及多样性的体现。方言的价值,不仅包括语言价值、文化价值、情感价值,并且其存在本身也就价值多元的体现。方言的迅速消逝不仅仅意味着方言文化的丧失,还导致了文学研究、文学作品、文化考古、小品、民谣歌剧、影视、综艺节目,尤其是戏曲曲艺等文化现象的枯萎。既然如此,我们应该对方言予以保护,而对于方言最具根本性也是最具制度性的保护离不开法律上的保护。但是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来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典型,其并没有赋予方言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无涉方言的法律保护。需要予以强调的是,普通话与方言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反而是相互促进的,而法律与方言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格格不入,反而二者之间内在地存在着诸多暗合,并表现出种种的一致性,甚至该二者是可以相互融合乃至相互促进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对方言进行保护既具有了可能性也具有了可行性。作为补充的是,普通话推广之初的国情乃至普通话与方言的地位,时至今日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普通话推广的目的已基本实现,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取得了质的飞跃,在强调重拾自身文化元素的今天,既然我们有能力并且也有必要来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乃至弘扬,那么方言的保护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鉴于此,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方言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法律上应该对方言如何进行保护,如何更好的保护,这在笔者看来,这不仅是对地方文化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对法律自身价值的肯定与尊重,是法治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必须要解决好的问题,这种保护也不仅仅是对方言这一文化元素的保护,还最终体现为对每个个人乃至人类的生命的关怀与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