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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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自然人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这类市场主体面临风险时,他们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无法像企业一样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同时也很难开始新的生活。2019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改革方案,提出我国要分步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表决通过,这为我国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不同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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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自然人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商业活动的积极性日益高涨。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当这类市场主体面临风险时,他们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责任,无法像企业一样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同时也很难开始新的生活。2019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改革方案,提出我国要分步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表决通过,这为我国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不同的样本。因此,构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破产法理论体系及优化营商环境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演进,为我国建立该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然后对“个人破产”进行概念辨析,厘清个人破产的定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原因,以及现阶段债务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论证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迫切需要。接着介绍我国现阶段各配套措施的发展,论证了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个人破产的具体程序,分为破产清算、和解、简易程序等多元化债务清理方式。在设计我国个人破产的具体程序时,本文借鉴了其他已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为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设计出不同的程序。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个人破产实体制度中自由财产、破产免责以及失权复权三大特别制度的构建。本文同样借鉴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主要以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的实体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五部分研究个人破产的事务管理。现阶段,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承担了许多司法外的行政职能。文章在分析我国现阶段破产事务管理的基本情况后,对在未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应采用的方法提出建议,即应当注重司法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的合理分工,健全府院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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