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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成本,通过公共物品的供给,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形成了具有市场经济色彩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向政府索取公共物品的权利,政府有依法取得税收的权利,同时又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公共财政背景下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理应是平等的。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关系,是税法的一对基本矛盾,两者之间除存在一致性外,还存在不断的矛盾与冲突。协调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实现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平衡,对于实现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义务的平衡以及整个税法中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研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必须从税权着手,税权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复合结构,是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的统一体。第一部分从税权概念入手对税权进行分析,界分出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对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做出了一个基本界定。从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的分类和内容展开,进而对征税权和纳税权做出界定,提出了征税权和纳税权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之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着冲突。首先对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关系进行一般分析,然后从权利冲突基本理论展开,权利冲突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冲突也是如此,文章从权利冲突的一般理论开始,并对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的具体冲突做出了简单列举,最后对二者的冲突原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协调征税权与纳税权二者关系的基本思路,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国际税收征管发展的共同趋势。西方一些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经过长期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收约束机制,其征纳关系也相对和谐。美国的征税权和纳税人关系比较完善,文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以美国的征纳关系为例,加以借鉴和参考,最后提出了协调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关系的具体对策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