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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我国土地市场逐步形成,土地作为资本的属性逐渐凸显。各级地方政府拥有较强的用地自主权,由于法制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土地交易额大幅提升,导致耕地流失、供地权失控,土地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提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我国当前实行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指的是省级以下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人事任免权和用地审批权由原来的地方党委主管,转变为上级国土部门主管。
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国土资源。通过把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隔离开来,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试图防控国土资源的流失,确保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第一,有利于加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完善土地资源宏观配置;第二,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盲目利用土地资源干预市场的行为,从而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有利于建立土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更有效的开展工作。
然而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五年多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耕地资源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况下,剖析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的原因,理顺垂直体制中人、财、物的配置,提出改进的措施和途径,为政府部门完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提供参考,具有显著的意义。
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等基本理论,采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以江苏省仪征市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分析为例,指出我国县域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运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垂直管理引发直管部门与当地政府间的矛盾;第二,土地管理并未真正达到垂直功效,违法用地现象严重;第三,土管部门与其他部门沟通交流减少,降低了行政效率,削弱了地方政府功能的完整性;第四,执法困难、制度的不健全以及行政主体职能权限不清导致地方政府违法用地行为难以解决。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体制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几点对策建议:首先,加强法制建设,严格土地执法;其次,明确地方政府与土管部门的职责权限;第三,合理配置人、财、物权;再次,改革土地收益分配和用途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