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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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孤儿(或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仍健在,但客观上没有能力或主观上没有意愿对其进行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没有能力包括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八种情形。没有意愿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没有完全意愿抚养,具体包括遗弃、虐待、不支付抚养费或生活费等情形。根据民政部2017年11月的统计,中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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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孤儿(或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仍健在,但客观上没有能力或主观上没有意愿对其进行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没有能力包括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八种情形。没有意愿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没有完全意愿抚养,具体包括遗弃、虐待、不支付抚养费或生活费等情形。根据民政部2017年11月的统计,中国的事实孤儿至少有61万,实际数量可能更为庞大。相较于传统意义上的孤儿,事实孤儿的身份具有非永久性、可逆性与反复性。他们的生活状况往往为人所忽视,急需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及帮助。为深入了解山西省事实孤儿的生存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本文运用问卷法、访谈法与参与观察法对本省九个市的事实孤儿进行实地调查,共回收问卷655份(其中事实孤儿本人300份、事实孤儿主要抚养人355份),访谈学校和公益组织相关负责人十余名,入户并参与观察事实孤儿家庭300户。问卷回收后运用SPSS进行数据分析。关于事实孤儿的生存状况,调查得到:整体而言,事实孤儿的生存状况并不理想。在基本生活状况方面,物质条件是事实孤儿得以生存的重要基础,然而事实孤儿的主要抚养人缺少必要的劳动能力,全家只能依靠救助与补贴度日。在教育状况方面,存在少数事实孤儿辍学的情况,在校学习的事实孤儿成绩普遍不理想,课堂表现和课下表现较差,缺少学业目标与人生规划。问题突出表现在心理健康和人际交往方面。通过量表测量、分析得到:事实孤儿情绪表达和与人沟通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出现情绪与行为问题。他们的人际交往存在较大问题,在校人际关系不佳。关于事实孤儿生存状况的影响因素,调查得到:首先,制度方面,事实孤儿的相关政策存在着公众知晓度低、申请认定难、生活补贴难以保障满足生活需要以及执行上存在理解偏差等问题。其次,各社会化主体均未有效发挥作用。家庭内部,主要抚养人由于年龄较大、受教育程度偏低等因素,抚养观念较为落后,忽视了事实孤儿的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建设。尤其是对于女童而言,常常是在家庭中被忽视的一方,生存状况更加不容乐观。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情况较为复杂,再加之部分事实孤儿本身体弱或患有一定的遗传性疾病,他们在同龄群体(主要为同学和同乡)中被排斥与隔离,难以与同龄群体正常交往。但这些问题并未得到关注。作为重要的非政府组织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为事实孤儿的确提供了一些切实可行的物质帮助。但与抚养人的问题相一致,他们并未深入到事实孤儿的内心世界,缺乏可持续性和陪伴性的援助,这极有可能使事实孤儿本就脆弱的内心得不到抚慰。而作为重要的社会化场所,学校里缺少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任课教师与班主任很难发现事实孤儿所存在的心理问题。即便是发现了,也不知该如何解决与疏导。对于事实孤儿个人而言,他们缺少必要的倾诉对象与宣泄渠道,无法从他人处获得精神慰藉。以上种种因素共同导致了事实孤儿整体上社会化不足。具体表现为生活技能社会化不足、谋生手段社会化不足、行为规范社会化不足和生活目标社会化不足。这也给我们带来疑问:在此种情况下,事实孤儿之后如何走向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真正成为“社会人”?对此,提出四点建议:首先,政策方面充分保障事实孤儿的基本物质生活。提高政策公众知晓度,使得相关政策真正惠及事实孤儿及其家庭。提高补贴标准,提高事实孤儿生活水平。严格审批,应保尽保,建立事实孤儿动态数据,真切把握事实孤儿状况。充分保障过渡期的事实孤儿。其次,多主体共同维护事实孤儿的受教育权利,缓解他们的学业焦虑,树立学业规划与目标。为特殊的事实孤儿提供特殊学校就学的机会以及为事实孤儿提供作业辅导。再次,多方共同维护事实孤儿的心理健康和人际关系,在一些事实孤儿比较集中的学校设立社会工作站,由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事实孤儿建立专门档案,并及时跟踪、密切关注他们的生活和心理状况。此外,学校还需积极引导校内良好氛围,避免出现事实孤儿在校园内被排斥的现象。同时,公益组织应为事实孤儿提供多种类型多种方式的帮助。为事实孤儿提供持续性的亲情陪伴和成长关怀,促进心理健康发展,提升人际交往能力,增强其社会适应。最后,多途径提升事实孤儿社会化水平。鼓励事实孤儿积极融入社会。在社会实践中,体验社会角色,适应社会,提高社会化程度。帮助就学,援助就业,提升他们的谋生能力,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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