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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制度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在人类社会早期就已经存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私力救济一度被禁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力救济无法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包括自助行为在内的私力救济方式再一次进入人们视野,并且随着现实生活中与自助行为相关的侵权纠纷的增加,自助行为制度引起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关注。自助行为是权利人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紧迫情况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它是侵权法中违法阻却性的抗辩事由,也是一种正当的自我救济方式。其渊源可追溯到人类社会以“血亲复仇”、“同态复仇”形式出现的私力救济。它不同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留置权等其他保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在认定自助行为时,应考虑自助行为的目的、行使主体、时间界限、行使方式、行使限度以及事后义务等因素。自助行为,因其属于侵权法上的抗辩事由,因此自助行为人虽然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不承担侵权责任,具有阻却违法的法律效果。对于错误自助行为,因其不能对抗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因而不能成为抗辩事由而阻却违法,应根据错误自助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域外国家在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中,给我国提供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有些国家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明确法律条文,但是通过司法实践也予以承认。从立法内容方面来看,各国都明确自助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规定应对其进行限制;从立法体例上来看,部分国家将自助行为在《民法典》总则中予以一般规定,有些国家则将自助行为规定在侵权法编抗辩或免责事由章节中。在我国,至今仍没有关于自助行为制度的法律规范,这无疑是我国的立法缺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助行为制度也被认可为裁判的依据。在当今的立法趋势下,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设置自助行为制度具备相应的法理基础,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并且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善,自助行为在侵权救济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鉴于我国正在准备《民法典》的制定,我们应在《民法典》抗辩事由章节中,设置自助行为制度,从而为保护公民权益提供更加合理的救济途径,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