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唐宋“法律”制度是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中承前启後的一个环节,地位十分重要。《宋刑统》紧密承袭《唐律疏议》,使得把唐宋法制联系起来研究成为可能;唐宋社会诸多方面的转型又是史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把唐宋的社会联系起来,以法制为切入点,就显得格外意义重大。本文的主题分九章,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唐宋法制与其他制度和文化现象的联系问题。《引论》一章论述了法制的礼制渊源及“礼法合流”在不同时期的表现;法制的文化属性以及同占统治地位的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尤其体现为家法是国法的基础。此外,第八章论述了科举制度同法制的关系。科举制度造成的社会结构的改变使得法官的素质有了深刻改变,即科举出身人进入法官队伍者明显增加;同时,对官员整体的“吏能”(包括司法素质)的要求加强了。 第二、法制框架本身的问题。第一章对法律文本和立法问题的讨论,阐明了从唐宋时期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及司法用例的发展问题,强调了立法中皇权色彩的加强,因事因时的权宜功能的加强;第二章是以笞、杖、徒、流、死为基本变化线索的刑罚制度问题的讨论。这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核心,其功能不但在于是镇压百姓,官员犯罪以後,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当、赎、免,但仍然以律令中规定的“五刑”作为衡量所犯罪责的轻重尺度,因之决定行政处罚的轻重;第三章论述了以“十恶”重罪为核心的罪名体系,囊括了杀人、盗罪、赃罪、奸罪、诈伪等内容。 第三、司法程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对诉讼、审判程序和判词制度做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皇帝司法权的加强;唐宋时期司法审判中判词的经学色彩重于法学色彩的现实及其同後代法制比较之下的原始性。此外,第八章在论述三省、御史台、大理寺、刑部、审刑院等司法官署时,又从另一个角度和更细微处发覆了法官司法程序的运作。 第四、法律制度理应沿着公平的趋势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社会本身的等级制度和人情因素,导致了法制的不公平。唐宋时期的法制是特权原则十分突出,而其变化趋势又十分明显的。第五章着力论述皇帝以“赦宥”为核心的种种特权对司法结果的影响,这是君主政治条件下,法制的必然着色;第六章论述了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由于社会中士族的瓦解,科举制度使下层士人的入仕机会大为增加,传统的“八议”特权被虚化、“官当”特权被强化、“赎刑”特权在下移(以至于惠及百姓);第七章从“连坐”这一国法对家族法的控制方式切入,描述了聚居家族的生活状态,尤其是以“家法”、“族规”、“邻约”消弭诉讼的法制作用,论述了唐代以来,较之南北朝时期,家族势力的削弱导致了唐宋时期家法的衰弱和国法加强的历史趋势。但家法仍然是国法的基础,并随着宋儒和理学之士的社会活动和倡导,聚族而居和兴立义庄成就了宋及宋以後家法的逐渐强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