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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的、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而产品责任就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因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要想获得胜诉判决从而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责任,就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然而产品缺陷这一实体法要件事实因其存在的自身特点,在诉讼中并不容易被证明。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便往往是产品责任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民事诉讼证明制度是指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证明制度在结构上由民事诉讼证明主体结构和民事诉讼证明逻辑结构两部分构成。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理论涵盖了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手段、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这几大理论内容。本文结合产品缺陷理论和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理论,探讨对于产品缺陷的诉讼证明应如何安排。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产品缺陷与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理论概述。本部分分析产品缺陷的定义、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概念和结构。指出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结构包括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两大部分,并指出民事诉讼证明制度逻辑结构包括证明主体、证明手段、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五大要素。为下文的分析讨论奠定理论基础。二、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特点及产品缺陷诉讼证明主体结构分析。本部分首先讨论了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特点,然后结合证明主体理论,分析产品缺陷诉讼证明主体结构,指出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主体结构包括证明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和证明评价主体即法官这一三方相互作用的结构,并对这三方在产品缺陷的证明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作用进行分析。三、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逻辑结构分析。该部分分为四小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证明对象,指出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证明对象是“产品的性能状态不符合产品缺陷判断标准中的产品安全性要求”。第二小部分根据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之间的辩证关系,将产品缺陷的诉讼证明方法分为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探讨各证明方法的使用问题。第三小部分则分析产品缺陷的诉讼证明的证明标准。第四小部分则分析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证明责任,并对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和证明妨碍制度的运用进行分析。四、我国产品缺陷诉讼证明的完善。本部分在上文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产品责任诉讼中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安排进行分析,并从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当事人证明协力义务和证明妨碍制度的运用这几大角度指出我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关于产品缺陷诉讼证明恰当和不足之处,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