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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降杠杆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债转股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进行债转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强迫债权人进行债转股。目前已有部分企业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破产重整,以期降低企业负债、提升企业经营能力,而债转股式破产重整与其他破产重整在债权人表决上并没有特别之处,依旧是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表决后即可实施,债转股方案随重整计划的通过获得法律效力。债转股的施行将债权人的债权转化为股权,而这一权利性质的转变仅经过目前的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是难以保证完全尊重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尤其是当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时,法院对包含债转股方案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在实务中,重整企业进行债转股确存在违背债权人意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在目前债转股适用越来越广泛的情形下,如何通过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来提升对债权人债转股意愿的尊重是十分具有意义的。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施行是否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在债权人需要对债转股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用何种表决机制?债权人表决的债转股方案内容应包含哪些?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对债转股投反对票的异议债权人如何救济?这些都是本文意欲分析回答的问题,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不仅是维护债转股中债权人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扩大债转股的适用范围。
本文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案例入手进行分析,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结构包括导论、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由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组成。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首先,将破产重整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一个是表决易受行政干扰、一个是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其次,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债权人应对债权转股权进行表决一个是基于权利义务设定自愿、一个是因为债权人为利益相关者。再次,对比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两种机制。
第二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进行实证分析。首先,从转股价格清偿率、转股债权人、债转股替代清偿方案三方面分析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运行现状。其次,对收集的41个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和重整计划表决混同、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转股债权人缺乏股票退出渠道、债权人参与度低。目前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易发生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形。再次,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法律条文中缺乏针对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操作的条文;二是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没有审核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直接将重整计划的通过视为对其中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三是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债转股易产生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这使得债权人难以自由的选择债权清偿方式。
第三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进行检讨。在法律规制层面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机制不明,程序模糊,异议债权人缺乏救济,转股价格制定方法不清。司法层面上法院裁判受行政干预,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管理人指定不够民主化,法院缺乏对债转股的商业认识。本文从以上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不足。
第四部分,提出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表决自愿原则、美国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以及日本主办银行主导下施行的债转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以《债转股意见》为立足点,结合国外经验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提出合理建议。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分为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设计合理性的实体权利处置表决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表决。通过制度设计与规范法院司法,提高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自由表达债转股意愿的程度,减少实务中异议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况。并指出为了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自由,债转股方案中应包含替代清偿方案,给予债权人选择权。同时结合国外有关债转股中对债权人表决的保护措施来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同时规范法院在此过程中的行为。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所收集的案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情形。在进行国外债权人表决经验借鉴时,本文多为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原则性借鉴,而缺乏对表决对象即债转股方案内容制定的借鉴。同时在制度完善部分针对立法与司法提出的改进措施在我国债权人表决实务操作中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还需假以时间来进行验证。
本文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案例入手进行分析,对以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的结构包括导论、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由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路径及逻辑结构组成。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基本理论。首先,将破产重整债转股与市场化债转股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特殊性。一个是表决易受行政干扰、一个是表决参考信息不充分。其次,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债权人应对债权转股权进行表决一个是基于权利义务设定自愿、一个是因为债权人为利益相关者。再次,对比分析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两种机制。
第二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进行实证分析。首先,从转股价格清偿率、转股债权人、债转股替代清偿方案三方面分析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运行现状。其次,对收集的41个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和重整计划表决混同、债权人表决分组形式化、转股定价方法不一致、转股债权人缺乏股票退出渠道、债权人参与度低。目前的债权人表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易发生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形。再次,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法律条文中缺乏针对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的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没有涉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操作的条文;二是在法院司法过程中没有审核债转股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直接将重整计划的通过视为对其中债转股方案的通过,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三是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进行债转股易产生利益输送与道德风险,这使得债权人难以自由的选择债权清偿方式。
第三部分,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进行检讨。在法律规制层面上破产重整债转股表决机制不明,程序模糊,异议债权人缺乏救济,转股价格制定方法不清。司法层面上法院裁判受行政干预,忽视对债权人的保护,管理人指定不够民主化,法院缺乏对债转股的商业认识。本文从以上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不足。
第四部分,提出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主要介绍了法国法中表决自愿原则、美国对冲基金代行表决权以及日本主办银行主导下施行的债转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其次,以《债转股意见》为立足点,结合国外经验从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对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提出合理建议。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分为债权人对债转股方案设计合理性的实体权利处置表决与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的程序性表决。通过制度设计与规范法院司法,提高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债转股中自由表达债转股意愿的程度,减少实务中异议债权人被迫进行债转股的情况。并指出为了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自由,债转股方案中应包含替代清偿方案,给予债权人选择权。同时结合国外有关债转股中对债权人表决的保护措施来完善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制度同时规范法院在此过程中的行为。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所收集的案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破产重整债转股中债权人表决的情形。在进行国外债权人表决经验借鉴时,本文多为债权人表决制度的原则性借鉴,而缺乏对表决对象即债转股方案内容制定的借鉴。同时在制度完善部分针对立法与司法提出的改进措施在我国债权人表决实务操作中是否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债转股意愿还需假以时间来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