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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为实现权利主张并避免对己不利的裁判后果,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当主张的事实根据有证据能够成立,当事人胜诉;当主张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显见不足或真伪不明时,必须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诉讼开始、进行、和庭审结束后的整个过程中,法院依法将举证责任确定给各方当事人的司法行为。包括程序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实体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前者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分配举证责任,特别是分配“提供证据责任”。实体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对有利和不利后果责任的分配。美国举证责任分配模式基本特点:原告主张和被告肯定性抗辩的界定是美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动议人负担其动议的举证责任是一项通则,但不是唯一规则,决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有多种。在判例法上,如被告的抗辩不被支持或赞成,公平、政策、证据距离、盖然性、例外主张等都是决定举证责任分配的要素。英国举证责任分配模式:界分原告的主张责任和被告的肯定性抗辩,动议人对其动议负担举证责任是一项通则,但合同条款中的句法结构,议会的法律规定,举证能力或公平原则或证据距离都是决定举证责任分配因素。德国举证责任分配模式:主要以法律要件分类说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但是“范围责任说”、“证据距离说”、“支配领域说”、“危险领域说”等标准也在适用,作为由法律要件分类说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公式的补充。在美国、英国、德国民事诉讼上,举证责任构成相同。决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基本上是一样的,但是英美肯定性抗辩的概念很实用。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公式也大体一致,中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也为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公平或者证据距离等都影响举证责任分配。我们应当明确界定“主张责任”和“肯定性抗辩”,在后果责任中,明确规定包括真伪不明的情形,进一步确立多种举证责任分配因素,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构成,应进一步完善司法认知、推定和当事人自认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