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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富之母的土地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从某种角度说,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人类与土地关系的发展史。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国情、人地关系以及土地行政管理体制,大量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屡禁不止,由土地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案件大多涉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掌管着地方事务,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承担者和主要推动者。由于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再加上我国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以及干部任免制度等的设计欠缺,导致地方政府日益成为土地违法违规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2006年9月国务院把问责制鲜明地写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颁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对于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其责任。土地行政问责制的启动,是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对于规范地方政府土地行政权力,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的研究,为地方政府缓解土地冲突,减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加强对土地的监管提供政策建议,从而更好地树立政府形象,实现土地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使得我国土地调控等一系列土地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本文使用问卷调查及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地区级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研究。文章在界定相关概念和梳理有关理论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通过对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相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在监督、惩治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探寻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内部不完善、配套措施相对落后等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实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加强异体问责;明晰问责对象,扩大问责范围;有效运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健全问责救济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土地行政责任,规范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