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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盼望已久的新《证券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引进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行了确认,至此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正式采纳保荐制度。保荐制度是海外证券市场上的一种成功的中介组织制度,我国引进该制度是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探索。推行保荐制度,对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培育市场投资理念、推动市场诚信建设、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推进券商投资银行业务整合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本身的理论研究而言,虽然在国外和香港地区,该制度已被广泛采用,但是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理论界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迄今为止对该制度研究的专著少之又少,只是偶有证券法学教材提起,但基本上是一笔带过。我国正处于适用该制度的初级阶段,对该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加之我国与国外证券发行市场存在的差异,在借鉴的同时更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必要的理论探索和创新。鉴于此,笔者试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一般法律理论出发,通过对实践中各国现行保荐制度的比较分析,参照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将该制度的概念、内容、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理论与实践是相辅相成的,大凡能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并起到积极作用的制度必然应当在理论上达到一定的高度,同时对理论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整合必然会对实践有所裨益。笔者通过对该制度的深入分析,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来论证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剖析该制度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一系列完善该制度的合理化建议以促进证券发行市场的稳健运行。在针对适用于我国资本市场运作的上市保荐制度设计上,笔者试对该制度从理论分析上转化到具体运用过程上进行法律理论探索,通过对制度本身的研究到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因地制宜的适用该制度的探讨,期待能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有所裨益,对证券发行市场的运行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