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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产对于中国人特别是徽州人来说是一种特殊的产业,它不仅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更承载着人们的精神寄托。徽州因田土构讼的案件,十之有七均为坟产纠纷,足以见得坟产在徽州人心目中的地位。由于清代摊丁入亩等政策的施行,导致人口剧增,这使得原本就人多地少的徽州地区人与地之间的矛盾更为尖锐,加剧了徽州坟产纠纷的发展态势。本文以此为契机,选取清代为研究时间,徽州为研究地点,以《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作为案件的文本,试图找寻坟产纠纷中的徽州特点。本文从坟产的概念出发,将坟墓纠纷的客体称之为坟产。《康熙字典》中提及“民业曰产”,现代的一些学者也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产业相当于不动产。此外,“坟产”一词也存在于清代的法律术语及日常生活当中,比方说黄六鸿的《福惠全书》和曹雪芹的《红楼梦》都提及“坟产”一词,而“坟产”相对于“坟山”、“墓田”等其他概念而言,更能突出坟地的产权问题,涵盖与坟墓相关的权利。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将坟墓纠纷的客体称为坟产。坟产即坟茔、墓田的所有权以及其他依附于物之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坟茔上的树、墓碑的权利以及隐含其中的风水利益等)。坟产是徽州最为重视的产业之一,亦为徽州人的骄傲。因此,徽州人非常重视增置和管理坟产,一般而言,徽州人会通过分家或继承、捐赠、购买以及垦辟的方式取得坟产,并通过设立坟产管理人、蓄养荫木、制定族约、订立乡约等方式管理坟产,在必要的时候,徽州人亦会向官方寻求保护。坟产是中国古代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它不仅可以作为田地养育直接劳作的农民,还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养育整个国家。与此同时,坟产还与中国传统的孝道紧密相连,保护坟产是孝的体现。因此,清代政府极为重视坟产的规制与保护。清政府从墓田的规格与坟产所有权界定、侵犯坟产所有权的处罚以及限制“棺柩浮厝”三个方面对坟产进行规制,从整体上保护坟产,这种规制同样及于徽州。在人多地少的徽州,坟产纠纷可谓是表现最激烈的民间纠纷之一。本文通过分析《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的50个坟产纠纷,发现纠纷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侵犯墓地产权纠纷与折损墓地风水纠纷,而一旦发生坟产纠纷,民间和官府都会给予高度重视,进行调处判决。官府在审断案件之时一般依据风俗习惯和情理,但是在确定坟产产权之时则严格依法办事。由于清代土地移转频繁、加上徽州地区人地矛盾的现实,以及金钱利益、风水观念的驱动,使得徽州坟产纠纷十分频繁,而纠纷亦反映出徽州宗族势力强大、风水观念浓厚、坟产吸引族众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