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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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诞生于罗马法时期,定位是人役权范畴,位于人役权体系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欧陆各国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承袭,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适用范围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扩张。我国学者早在《物权法》制定前后就对其展开了激烈讨论,主要争论点是居住权是否有入法的必要,《物权法》的几个草案稿都规定了居住权,但最终认为其适用面太窄,删除了相关规定,但之后学者一直都有对其进行研究讨论,从未停止过。时隔十多年,《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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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诞生于罗马法时期,定位是人役权范畴,位于人役权体系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欧陆各国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承袭,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发展,适用范围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扩张。我国学者早在《物权法》制定前后就对其展开了激烈讨论,主要争论点是居住权是否有入法的必要,《物权法》的几个草案稿都规定了居住权,但最终认为其适用面太窄,删除了相关规定,但之后学者一直都有对其进行研究讨论,从未停止过。时隔十多年,《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者又对居住权制度是否入典进行了激烈讨论。与《物权法》制定时期不同的是在大多数赞同入典的学者,在此基础上,又对居住权的适用领域扩张进行了研讨,同欧陆各国一样赞成冲破人役权的局限,将居住权扩展至物权性或财产性居住权范畴。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最终将居住权制度确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全新的用益物权。但是,通过观察相关的六个条文可知,《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仍在极大程度上保持了传统居住权,对物权性或财产性没有很好的体现,将会限制居住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尝试通过学习比较法的一些经验,广泛阅读国内外相关文献,检索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对居住权适用范围扩张提出见解,并对完善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包括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居住权的产生及在欧陆国家的发展,从中归纳概括出传统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即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第二部分分析了支持居住权适用范围扩张的学者的主要理由,归纳概括为两点是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和可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并阐述了固守传统居住权适用范围的学者的观点,最后进行了学理评析,并从正当性方面对适用范围扩张进行了理论证成。第三部分通过检索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基本情况进行了梳理,得出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我国居住权适用范围已不再局限于婚姻家庭领域,而是扩张到物权领域及其他领域,案件数量与经济发达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然后梳理了居住权入典前法官应对居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分析了它们都存在不妥当之处,说明了居住权入典的必要性以及居住权适用范围扩张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扩张后的居住权进行了类型梳理,将其分为保障性居住权和财产性居住权,其中保障性居住权又可分为适用于婚姻家庭与继承领域的家庭保障性居住权与适用于社会保障性住房领域的的社会保障性居住权;财产性居住权则可分为适用于投资领域的的投资性居住权和适用于消费性服务领域的消费性居住权。第五部分在适用范围扩张的前提下,对我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该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从居住权设立、主客体、内容、消灭事由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对其中的一些小的争论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适应社会实践需要,使规则可适用于扩张后的所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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