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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过失免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至今已存在一百二十余年,在此期间,船货双方对该权利存与废的争论从未间断过。直到ISM规则作为SOLAS的附则出现,该项免责权利赖以生存的根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这种冲突直接影响着承运人因雇佣人员航海过失申请免责的必要性及成功率等问题。因此,理清这些影响对于修订法律中确定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承运人的免责权利都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具有公法色彩的ISM规则虽然不是海事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但却能打击性地影响着海事私法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两者立法的角度和基础。为了明晰地列出ISM规则对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直接以及潜在影响,以判断该项权利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首先从该特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入手,进而分析ISM规则中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相关规定,通过这样对比列举的方式,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出两者之间的联系。然后将航海过失免责置于ISM规则大环境下进行详细的剖析,重新判断ISM影响之下法官对同一过失的裁判结果,最后,着眼于我国执行ISM规则效果的具体环境,对航海过失免责提出修法建议,具体如下所述:本文首先从追溯历史的角度,用法律及经济分析方法,深层次挖掘航海过失免责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学基础。然后与ISM规则规范的内容进行比对,突出强调ISM规则对海上航行安全以及船公司运营管理方面做出的贡献。然后,从三个层次着手分析ISM规则对航海过失免责的冲击。第一个层次是从ISM规则冲击航海过失抗辩理论基础的角度,得出ISM规则通过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船岸联系制度的建立等,有效地改变了航海过失抗辩理论基础中的海上风险巨大、海难损害严重以及岸上管理能力有限等基础的结论;第二层次论述的冲击源自于ISM规则使支持“船舶不适航”以及“承运人岸上管理过失”的论点更易成立,进而导致承运人援引航海过失免责抗辩成功率大为缩减。第三层次则从司法实践入手,列举了以往常见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航海过失类型并在ISM规则的强制实施下重新审视裁判结果。最后一部分则通过分析ISM规则在我国的执行效果为我国未来修改《海商法》中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与否提出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