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向假冒是相对于假冒而言的,是指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或撤除其注册商标后,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一般包括两种:一类行为者是用更高知名度的商标替换该商品的商标,利用该产品的高品质进行低买高卖,为其带来利益和增加品牌价值;另一类行为者主要利用该商品的高质量来培育自己的品牌甚至宁愿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来达到目的。自1994年出现了“枫叶”诉“鳄鱼”事件后,人们才开始对反向假冒问题进行研究。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反向假冒条款,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纳入了我国法律的调控范围,结束了多年来法学界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否属侵犯商标权的争议,也给执法者处置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我国在反向假冒领域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大方面,并由此引发了激烈的立法模式之争。本论文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反向假冒理论的比较研究,结合国内反向假冒的司法实践现状,提出了明确“商标更换”、“投入市场”的概念,增加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及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禁止反向假冒的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论述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 第二部分为商标反向假冒的概述。论述了反向假冒的历史发展、概念、性质、构成要件,是探讨反向假冒问题的基础。 第三部分为中外商标反向假冒立法的比较。比较了法国、美国、德国等国家与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司法实践。从中分析出对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立法规制有借鉴意义的观点。 第四部分为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在比较国内外商标反向假冒理论和实践基础上,联系我国立法现状,分析存在的立法缺陷,对我国关于商标反向假冒做出的立法选择提出建议和完善措施。 第五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