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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的问题,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历次的社会变革,土地制度作为十分重要的诱发因素在社会变革和社会转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重视程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巨大诱惑,由此引发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鉴于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承包经营权人提供充分的补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体制,明确了其物权属性。一方面结束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而导致的保护不利状态,另一方面为农土承包制的现化发展定了制度基础。审理好当前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同时,由于农村是一个相对松散,不规范的地区,即使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可能由于长久的风俗、管理松散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制约,所以,要使法律、法规真正在农村得到贯彻、实施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本文主要就在审判实践中几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所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就此类纠纷案件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性。也希望对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能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国农业发展保驾护航。